通过个案推动违法审查
2004-07-02 16:54:12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王琳
本周,20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在京参加培训。他们起草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呼吁》,认为相关规定与《拍卖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导致政企不分。该呼吁由陕西公正拍卖行经理惠民以个人名义发起,截至培训结束时,已经有108位拍卖师签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亦在此间公开表示“坚决支持”。(《新京报》6月27日)
且不论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单从形式上看,它已完全具备一起违法审查个案所要求的条件。据报道,该呼吁书将在两天内被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如果说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还只是启动中国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那么,启动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的标志就应该是对个案的接受、审理和处理。也因此,在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甫露曙光的今天,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这起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违法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如何回应这份《呼吁书》就格外令人期待。
诚然,新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还远非真正意义上的违宪(违法)审查机构。该室所承担的职责乃是“对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由此看来,法规审查备案室在功能上更类似于法院内设的立案庭,主要起到过滤违宪(违法)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作用。
过滤显然并不是违宪(违法)审查的最终目的,违宪(违法)审查的关键还在于确定违宪(违法)的后果———或撤销、或惩罚、或双管齐下。如果没有责任的承担,如果仅仅只是通知或责令改正,这样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如何能保障新的违宪(违法)行为不源源而至。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过往实践中,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却尚未依违宪(违法)审查要求撤销一例违宪或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样的现状,绝非法律的不尽完善可以解释,宪法已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在其文本上详尽规定“撤销”的具体程序和措施———那需要被授权者的努力。我们期望看到人大在此方向上的努力,而不是沿袭旧有的通知违法部门自行改正的做法。
在本文所引述的个案中,便有官员寄望于“国土部和商务部的协商”。我们不得不提醒的是,《规定》的诸多问题本身就是部门封闭立法的产物,由部门协商来解决立法中的利益冲突,其最终的结果能够多大程度体现出公正与公平,同样值得我们怀疑。《规定》是否与《拍卖法》、《公司法》及《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说了算,人大也应该在个案的审查中彰显其力量。如果《规定》并未违反上位法,理应还其清白;如果《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就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撤销。
违宪或违反上位法的立法,较之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当违宪(违法)立法发生时,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就应当发挥其作用。应通过程序设计和监督实践,让违宪(违法)立法在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中直接进入审查机制,并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这才是众所期盼的违宪审查机制的意义所在。
且不论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单从形式上看,它已完全具备一起违法审查个案所要求的条件。据报道,该呼吁书将在两天内被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如果说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还只是启动中国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的一个信号,那么,启动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的标志就应该是对个案的接受、审理和处理。也因此,在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甫露曙光的今天,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这起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违法审查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如何回应这份《呼吁书》就格外令人期待。
诚然,新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还远非真正意义上的违宪(违法)审查机构。该室所承担的职责乃是“对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由此看来,法规审查备案室在功能上更类似于法院内设的立案庭,主要起到过滤违宪(违法)审查要求或建议的作用。
过滤显然并不是违宪(违法)审查的最终目的,违宪(违法)审查的关键还在于确定违宪(违法)的后果———或撤销、或惩罚、或双管齐下。如果没有责任的承担,如果仅仅只是通知或责令改正,这样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如何能保障新的违宪(违法)行为不源源而至。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过往实践中,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却尚未依违宪(违法)审查要求撤销一例违宪或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样的现状,绝非法律的不尽完善可以解释,宪法已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能在其文本上详尽规定“撤销”的具体程序和措施———那需要被授权者的努力。我们期望看到人大在此方向上的努力,而不是沿袭旧有的通知违法部门自行改正的做法。
在本文所引述的个案中,便有官员寄望于“国土部和商务部的协商”。我们不得不提醒的是,《规定》的诸多问题本身就是部门封闭立法的产物,由部门协商来解决立法中的利益冲突,其最终的结果能够多大程度体现出公正与公平,同样值得我们怀疑。《规定》是否与《拍卖法》、《公司法》及《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说了算,人大也应该在个案的审查中彰显其力量。如果《规定》并未违反上位法,理应还其清白;如果《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就必须毫不迟疑地予以撤销。
违宪或违反上位法的立法,较之一般的违法行为更为严重,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当违宪(违法)立法发生时,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就应当发挥其作用。应通过程序设计和监督实践,让违宪(违法)立法在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中直接进入审查机制,并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这才是众所期盼的违宪审查机制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