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叫好”还要“叫座”
2004-06-22 16:45:13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练洪洋
据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立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该工作室隶属法制工作委员会。(6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正如一位全国人大常委所言:“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这个“首次”对于国家的宪政建设意义非比寻常。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他们的制度不一,但都出自同一个出发点: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
从15年前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到今天的违宪审查制度初露端倪,标志着我国宪政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政府行为的边界将进一步得到明晰与界定,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因此,我们有理由为这个尚属违宪审查起步阶段的制度叫好,并充满期待。但是,“叫好”不是最终目的,“叫好”还要“叫座”,否则它将辜负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负我们的期望。这么一个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的审查备案室,要担负起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重任还真不容易,它将面临许多困境。
在操作层面,它应该采取立法的事前审查备案制,将国家和地方现有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审个透,还是像美国一样,采用“案件”与“争议”的事后审查制?如果是前者,那么凭备案室的人力,何以能够全面审查全国每年过千件的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如果是后者,那么备案室与现行的司法制度如何衔接?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国际通行的违宪审查的三种方式,均有可行的途径来为违宪审判的受害者提供可靠的司法救济。像美国的“案件”与“争议”制,一起诉讼案件,如果有一方认为法院采用的法律有违宪法,那么可以在有关法院判决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违宪审查。而我们的备案室又将怎样为司法违宪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否应该监督人大的立法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宪法是一个国家之根本大法、传历代而不易的最高准则,而人大仅是当前人民选举出来的一个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宪法规定的范围。而人大自身又不大可能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的判断。所以,人大也必须受到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但是,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备案室又怎么可能挑起监督人大的重担呢?
深层问题还远不止这些(譬如宪法解释权问题)。宪法总是粗略的、概要的,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宪法解释问题,这不是小事,它是判断违宪与否的标尺。事实上,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歪曲与侵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即使有违宪审查机关,也审不出违宪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乐观地认为“这是第一步,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试验,我认为2至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进行违宪审查!”(6月19日《新京报》)但愿姜教授的预测可以实现。
正如一位全国人大常委所言:“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这个“首次”对于国家的宪政建设意义非比寻常。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他们的制度不一,但都出自同一个出发点: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
从15年前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到今天的违宪审查制度初露端倪,标志着我国宪政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政府行为的边界将进一步得到明晰与界定,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因此,我们有理由为这个尚属违宪审查起步阶段的制度叫好,并充满期待。但是,“叫好”不是最终目的,“叫好”还要“叫座”,否则它将辜负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负我们的期望。这么一个隶属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的审查备案室,要担负起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重任还真不容易,它将面临许多困境。
在操作层面,它应该采取立法的事前审查备案制,将国家和地方现有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审个透,还是像美国一样,采用“案件”与“争议”的事后审查制?如果是前者,那么凭备案室的人力,何以能够全面审查全国每年过千件的国务院以及地方法规?如果是后者,那么备案室与现行的司法制度如何衔接?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国际通行的违宪审查的三种方式,均有可行的途径来为违宪审判的受害者提供可靠的司法救济。像美国的“案件”与“争议”制,一起诉讼案件,如果有一方认为法院采用的法律有违宪法,那么可以在有关法院判决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违宪审查。而我们的备案室又将怎样为司法违宪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否应该监督人大的立法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宪法是一个国家之根本大法、传历代而不易的最高准则,而人大仅是当前人民选举出来的一个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宪法规定的范围。而人大自身又不大可能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的判断。所以,人大也必须受到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但是,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备案室又怎么可能挑起监督人大的重担呢?
深层问题还远不止这些(譬如宪法解释权问题)。宪法总是粗略的、概要的,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宪法解释问题,这不是小事,它是判断违宪与否的标尺。事实上,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歪曲与侵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即使有违宪审查机关,也审不出违宪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乐观地认为“这是第一步,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试验,我认为2至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进行违宪审查!”(6月19日《新京报》)但愿姜教授的预测可以实现。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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