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备案室成立可以公开通报
2004-06-22 16:43:14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陈旺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新闻,这几天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贺卫方所说:由于该机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下,相对缺乏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现在讲我国已经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还为时过早,我们只能说,该机构的成立‘迈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一小步’”。
但就是这样“一小步”,仔细留意媒体报道的内容,却让人觉得不是滋味。6月19日《新京报》是这样介绍其新闻来源的:“记者昨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权威人士处获悉”;“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而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前些日子他就听法规审查备案室的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6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一句“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处得到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来介绍新闻来源。
从公共信息公开原则角度讲,当一个信息属于公共信息,公众有权知悉或有必要知悉的时候,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毫无保留地及时进行公布。说得通俗点,就是公民有权,也有必要知道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了什么,而国家机关更应当主动通报自己的活动,尤其是那些事关公民切身权益的活动。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条款赋予了低层国家机构、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实体性的法规审查建议权。这种实体权利必须经由一定法定程序,由特定的具体负责的机构来行使。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具体负责的机构一直没有组建,违宪审查,现今专门成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来负责,应当就此进行公开通报。
从两家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人们把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这样一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的公共事件当成内部一般工作事件进行了处理。也就是说,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成了一种“圈内人士”的内部消息,成了只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等高层国家机关以及某些体制内高级学者了解的“内部参考”。我情愿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自5月份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来,一直没有公开通报,是觉得这样“一小步”不值得宣扬,低调处理比较好。倘若不是嗅觉灵敏、消息灵通的记者把这个新闻挖掘出来,恐怕法规审查备案室真的不知要“养在深闺人未识”。
我有一个期望:以后一旦有重大意义的公共事件,不是消息灵通的记者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内幕后,再以“据某某机关权威人士介绍”,“某某机关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坦承”的口吻告诉公众。期望所有国家机关能够积极主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但就是这样“一小步”,仔细留意媒体报道的内容,却让人觉得不是滋味。6月19日《新京报》是这样介绍其新闻来源的:“记者昨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权威人士处获悉”;“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而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前些日子他就听法规审查备案室的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6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一句“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处得到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来介绍新闻来源。
从公共信息公开原则角度讲,当一个信息属于公共信息,公众有权知悉或有必要知悉的时候,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毫无保留地及时进行公布。说得通俗点,就是公民有权,也有必要知道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了什么,而国家机关更应当主动通报自己的活动,尤其是那些事关公民切身权益的活动。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条款赋予了低层国家机构、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实体性的法规审查建议权。这种实体权利必须经由一定法定程序,由特定的具体负责的机构来行使。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具体负责的机构一直没有组建,违宪审查,现今专门成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来负责,应当就此进行公开通报。
从两家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人们把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这样一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的公共事件当成内部一般工作事件进行了处理。也就是说,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成了一种“圈内人士”的内部消息,成了只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等高层国家机关以及某些体制内高级学者了解的“内部参考”。我情愿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自5月份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来,一直没有公开通报,是觉得这样“一小步”不值得宣扬,低调处理比较好。倘若不是嗅觉灵敏、消息灵通的记者把这个新闻挖掘出来,恐怕法规审查备案室真的不知要“养在深闺人未识”。
我有一个期望:以后一旦有重大意义的公共事件,不是消息灵通的记者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内幕后,再以“据某某机关权威人士介绍”,“某某机关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坦承”的口吻告诉公众。期望所有国家机关能够积极主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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