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举措抓质量 有效提高到位率
2004-04-15 10:15: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玉祥
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不仅要做到案件执行的正确率,还要提高执行的到位率。为此,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实际到位率。
首先,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程序。2001年,该院根据上级要求,对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将全局人员分为4个实施组、1个裁决组和1个异议审查组,每个案件在进入实施组前先由裁决组发出执行通知并找当事人谈话,所有裁决事项均由裁决组统一进行。执行流程管理的实施,实现了分权制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流程管理实施过程中,该院发现从当事人申请立案到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实施程序时间相对较长,使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了可乘之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及时保护。为此,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改进措施:一是实行“三权”“推磨转”,即将原四个实施组依次编号,每一组都行使实施权、裁决权和异议审查权,凡本组遇到裁决和异议审查事项时,由该组移交下一组审查和裁决,依此循环。此种做法,不仅能够让更多的执行人员充实到一线执行,而且能够确保相互之间形成监督;不仅没有脱离上级法院关于流程管理的要求,而且丰富了流程管理的形式。二是建立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在坚持合法、优先、便利、快捷原则的基础上,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执行标的为完成行为的案件,由执行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案件,该院还规定,在15日内执结的,增发办案补助15元。这一做法效果十分明显,今年以来,该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期限仅为21.7天,60%的案件在15日内结案。
其次,强化执行案件督查,确保高效执行。为了确保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对执行过程强化督查,该院出台了三项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一是局长负责制。该院规定,执行案件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必须从案件分配、执行措施的运用、执行期限、结案审批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局长参与协调。二是跟踪、督查制。执行案件从立案时起便附有案件跟踪督查表,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及结案的时间,承办人都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案件报结时无跟踪督查表的视为不合格。通过查阅督查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执行人员是否有怠于执行、延误执行时机、超期限执行等情况。三是换人执行制。对于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承办人执行不力,情况属实,或超过3个月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由局长另行指定承办人,新的承办人在1个月内执结的,给予原承办人经济惩罚,且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新的承办人仍怠于执行的,由局长或副局长直接执行,在1个月内执结的,则对原来的两个承办人予以处罚。在执行一财物返还纠纷案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原承办人在4个月内未能结案,经局长另行指定执行员进行执行,更换后的执行人员在不到1个星期的时间内就将该案圆满执结。通过建立换人执行制,大大提高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使他们产生危机感。
第三,集中机动联合运用,应对欠债老户。在提高执行到位率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对一些长期欠债的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为此,该院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实行机动执行制度。要求各执行组外出执行时,必须有一人留守在执行局内,整理卷宗和内务,同时作为全局的机动执行人员,并由这些人员组成机动执行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一些长期外出躲债的被执行人出现后,只要向执行局提供线索,机动执行组人员将在最快的时间内赶至现场执行。该院受理陈某申请执行王某债务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外出躲债拒不履行义务,今年2月13日凌晨,执行局接到举报,反映王某夜间潜回李堡镇家中。接警后,该院立即安排出警,半小时后,执行局沈巧林副局长、法警大队徐宝生大队长等人立即赶赴李堡。5时30分,尚在睡梦中的王某被逮个正着,在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的第三天,王某便履行了全部义务。事后,王某感叹道:“想不到你们法院执行工作也有个‘110’。”二是实施集中执行制度。对一些欠债大户、老户,对一些难执行地区,该院通过集中执行,营造执行威势。2003年10月,该院集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全体人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执行突击月”活动,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共执结案件284件,标的额达1400万元。机动执行和集中执行的联合运用,在全县各乡镇、各村组形成了执行的威力,树立了执行工作的威严,对当地一些被执行人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第四,加强执行结案管理,用足执行手段。一是加强对执行案件中止和程序终结的管理。该院制定了《关于规范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拟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执行过程中必须查明被执行人家庭人口、主要财产情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从事的职业、收入情况;被执行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外出的,应当依法进行搜查(权利人认为不需要搜查的,或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除外);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或者下落不明,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出的,应当有两份以上调查其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材料;应当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裁决合议庭在审查卷宗的同时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权利人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行举证,被执行人进行答辩,相互进行质证;如果权利人不按时到庭的,取消听证;拟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案件,实施合议庭执行人员移送裁决合议庭前,必须经执行长审核签字把关,否则不得移送。二是对延期执行案件实行专职审查。该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延期执行案件专职审查合议庭的实施意见》,规定:经实施组合议庭讨论拟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及超过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由实施组承办人分别填写“延期执行案件督查审批表”、“未结案件督查审批表”,移送专职合议庭审查。此外还规定,执行局实施组移送审查案件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组当年所办理执行案件的25%,专职合议庭对移送拟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选择10%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执行。执行局局长对专职合议庭移送拟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选择1%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执行。
第五,制作执行警示录像,敦促自觉履行。在执行实践中,对一些有能力履行义务却又抗拒执行、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靠单纯的口头法制宣传教育根本没有明显效果,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司法理念,又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申诉等现象。为此,该院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制作执行警示录像片进行宣传。在制作过程中,安排两名文字功底较好的同志组织起草解说词,同时向县电视台收集过去拍摄的新闻资料,并根据需要补拍相关资料。通过努力,一部名为《执行警示录》的录像片顺利制作完成。这部录像片分为《利剑高悬》、《重拳出击》、《锤炼队伍》三个部分,每部分都用本地有着很大影响的案例作引导,可视性和直观教育功能都非常强。在2003年组织的“8·30”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将一些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大审判庭,播放了该录像片,起到了震慑作用,在现场掀起了兑现执行款的高潮,不到一个小时,被执行人用现金或转帐支票履行执行款72万元,另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标的40余万元。媒体报道了这一做法后,不少单位来人或来电取经。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提高了执行到位率,而且避免了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起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通过播放警示录像,有近20%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首先,完善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程序。2001年,该院根据上级要求,对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将全局人员分为4个实施组、1个裁决组和1个异议审查组,每个案件在进入实施组前先由裁决组发出执行通知并找当事人谈话,所有裁决事项均由裁决组统一进行。执行流程管理的实施,实现了分权制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流程管理实施过程中,该院发现从当事人申请立案到执行人员进入执行实施程序时间相对较长,使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了可乘之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及时保护。为此,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改进措施:一是实行“三权”“推磨转”,即将原四个实施组依次编号,每一组都行使实施权、裁决权和异议审查权,凡本组遇到裁决和异议审查事项时,由该组移交下一组审查和裁决,依此循环。此种做法,不仅能够让更多的执行人员充实到一线执行,而且能够确保相互之间形成监督;不仅没有脱离上级法院关于流程管理的要求,而且丰富了流程管理的形式。二是建立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在坚持合法、优先、便利、快捷原则的基础上,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执行标的为完成行为的案件,由执行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案件,该院还规定,在15日内执结的,增发办案补助15元。这一做法效果十分明显,今年以来,该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期限仅为21.7天,60%的案件在15日内结案。
其次,强化执行案件督查,确保高效执行。为了确保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对执行过程强化督查,该院出台了三项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一是局长负责制。该院规定,执行案件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必须从案件分配、执行措施的运用、执行期限、结案审批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局长参与协调。二是跟踪、督查制。执行案件从立案时起便附有案件跟踪督查表,执行过程的每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及结案的时间,承办人都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案件报结时无跟踪督查表的视为不合格。通过查阅督查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执行人员是否有怠于执行、延误执行时机、超期限执行等情况。三是换人执行制。对于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承办人执行不力,情况属实,或超过3个月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由局长另行指定承办人,新的承办人在1个月内执结的,给予原承办人经济惩罚,且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新的承办人仍怠于执行的,由局长或副局长直接执行,在1个月内执结的,则对原来的两个承办人予以处罚。在执行一财物返还纠纷案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原承办人在4个月内未能结案,经局长另行指定执行员进行执行,更换后的执行人员在不到1个星期的时间内就将该案圆满执结。通过建立换人执行制,大大提高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使他们产生危机感。
第三,集中机动联合运用,应对欠债老户。在提高执行到位率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加强对一些长期欠债的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为此,该院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实行机动执行制度。要求各执行组外出执行时,必须有一人留守在执行局内,整理卷宗和内务,同时作为全局的机动执行人员,并由这些人员组成机动执行组,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一些长期外出躲债的被执行人出现后,只要向执行局提供线索,机动执行组人员将在最快的时间内赶至现场执行。该院受理陈某申请执行王某债务纠纷一案后,被执行人外出躲债拒不履行义务,今年2月13日凌晨,执行局接到举报,反映王某夜间潜回李堡镇家中。接警后,该院立即安排出警,半小时后,执行局沈巧林副局长、法警大队徐宝生大队长等人立即赶赴李堡。5时30分,尚在睡梦中的王某被逮个正着,在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的第三天,王某便履行了全部义务。事后,王某感叹道:“想不到你们法院执行工作也有个‘110’。”二是实施集中执行制度。对一些欠债大户、老户,对一些难执行地区,该院通过集中执行,营造执行威势。2003年10月,该院集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全体人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执行突击月”活动,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执行人员早出晚归,共执结案件284件,标的额达1400万元。机动执行和集中执行的联合运用,在全县各乡镇、各村组形成了执行的威力,树立了执行工作的威严,对当地一些被执行人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第四,加强执行结案管理,用足执行手段。一是加强对执行案件中止和程序终结的管理。该院制定了《关于规范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拟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执行过程中必须查明被执行人家庭人口、主要财产情况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从事的职业、收入情况;被执行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外出的,应当依法进行搜查(权利人认为不需要搜查的,或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除外);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或者下落不明,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出的,应当有两份以上调查其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材料;应当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裁决合议庭在审查卷宗的同时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权利人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行举证,被执行人进行答辩,相互进行质证;如果权利人不按时到庭的,取消听证;拟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程序终结案件,实施合议庭执行人员移送裁决合议庭前,必须经执行长审核签字把关,否则不得移送。二是对延期执行案件实行专职审查。该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延期执行案件专职审查合议庭的实施意见》,规定:经实施组合议庭讨论拟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及超过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由实施组承办人分别填写“延期执行案件督查审批表”、“未结案件督查审批表”,移送专职合议庭审查。此外还规定,执行局实施组移送审查案件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组当年所办理执行案件的25%,专职合议庭对移送拟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选择10%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执行。执行局局长对专职合议庭移送拟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选择1%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执行。
第五,制作执行警示录像,敦促自觉履行。在执行实践中,对一些有能力履行义务却又抗拒执行、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靠单纯的口头法制宣传教育根本没有明显效果,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司法理念,又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申诉等现象。为此,该院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制作执行警示录像片进行宣传。在制作过程中,安排两名文字功底较好的同志组织起草解说词,同时向县电视台收集过去拍摄的新闻资料,并根据需要补拍相关资料。通过努力,一部名为《执行警示录》的录像片顺利制作完成。这部录像片分为《利剑高悬》、《重拳出击》、《锤炼队伍》三个部分,每部分都用本地有着很大影响的案例作引导,可视性和直观教育功能都非常强。在2003年组织的“8·30”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将一些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大审判庭,播放了该录像片,起到了震慑作用,在现场掀起了兑现执行款的高潮,不到一个小时,被执行人用现金或转帐支票履行执行款72万元,另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标的40余万元。媒体报道了这一做法后,不少单位来人或来电取经。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提高了执行到位率,而且避免了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起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通过播放警示录像,有近20%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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