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民意须符合“天理良心”
2004-02-27 17:41:21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秋风
  不少城市都在讨论限制或者禁止乞讨的地方性条令。从相关新闻报道看,主导这种立法的,大体上是行政部门。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本市已经是或者正在追求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乞丐在一些繁华地区公然进行乞讨,显然有损本市的现代化形象。

  这样的考虑,反映的是一种“民意”。这种“民意”是想从城市中清除乞丐,塑造城市好形象的手段。

  但是,必须看到,除非采取一种极端的措施,否则城市中乞讨是一种无法根除的现象。现在的禁讨令,大部分实际上是在城市中设立禁讨区。这种设想让大家看到这样一种荒谬的情况:城市可以被划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被用来专门代表本市的形象,这里是不容许乞讨玷污的;另一部分,则不代表本市的形象,因而,似乎是可以玷污的。

  如果具体考察立法中的“民意”问题,可以看到,事实上,在很多具体涉及现实的利益分配的立法中,都会面临民意非常复杂,不能确定下来的情况。

  而这种困境证明了这一点:民意是重要的,但立法并不完全是对民意的如实写照,显然还应当有别的考虑。这种考虑,就是审慎明智的理性,及这种理性赖以进行判断的标准:自然的正义,或者是中国人常说的“天理良心”。乞丐,甚至强行乞讨,确实可能会给城市居民带来某些不便,但让我们扪心自问:驱逐他们,或者限制他们,是否合乎天理良心?

  我认为,关于支持禁止乞讨的“民意”并不是真正的民意,因为民意不可能不符合“天理良心”。没有道义和责任的“民意”,仅仅是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的体现。

  事实上,乞讨给市民带来的不便,通常是很微小的,市民们对乞讨的烦恼,也是短暂的。对于这样的不便,市民完全可以容忍,事实上,市民平时甚至根本感觉不到这种烦恼的存在。

  然而,在街头被媒体随机采访的不少市民却说,自己曾遭到乞丐的骚扰,并支持禁止乞讨。他们的意见是在某种暗示下形成的,对于乞丐,他们平时可能根本就没有关注过,即使被骚扰过,也转眼就没有什么不快了,但记者如果特意问及,他的记忆就被唤醒,那种厌恶感也会被放大,表态支持禁讨就是自然而然的。

  毕竟,对大多数民众来说,乞丐是一个跟自己毫不相干、甚至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群体,因此,如果政府采取某种措施使他们从自己眼前消失,哪怕这会让他们的生计更艰难,他们也是不会反对的。

  但这种在特定场景下的表态,是基于模糊的印象和本能的情感做出的,而任何法规,如果要做到合乎天理良心,就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立法者需要掂量不同群体的民意,知道有些东西,比如人的自由,是法律不应轻率限制的;立法者需要对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取舍,也应当记住,一部立法,也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当立法者们无法对这些因素做出清晰判断,而所要解决的又不是显著地有悖于正义或属于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的时候,就索性暂缓立法。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种种小小的不便,试图通过立法逐一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社会中,有更多的更为显著的不正义需要立法来矫正,那些小小的不便暂时放放也无妨,总比重蹈各地禁放鞭炮立法的尴尬要体面一些。(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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