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大午集团和孙大午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3-10-31 08:59: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元恒 丁力辛
  • 孙大午受审
  • 旁听群众
  • 被告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日开庭,经审理,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和孙大午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今年5月29日,大午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部门拘捕。9月30日,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及孙大午提起公诉。

  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

  徐水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涉及范围广。被告人孙大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作出决策,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负清退责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徐水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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