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被判10年
2003-09-24 15:33:40 | 来源:新华网
9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陕西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被判处罚金851万余元,该公司总经理侯万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
1998年2月,时任中国包装公司陕西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侯万万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广东骏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明,双方商定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手续和所需单证,并从中收取每收汇一美元不低于三分人民币的利润,其余由林明自行支配。1998年3月,侯指派本公司经理助理刘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开设结汇账户,并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明,同时安排公司职员刘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明。之后,侯万万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林明返回的单证做成自营业务,虚构与潮汕市兴通针织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出口购货金额7071万元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1万余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侯万万指使其下属刘某伪造了与林明所做业务的内外销合同,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市外汇管理局借出其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明。2003年7月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包装公司及总经理侯万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包装公司及侯万万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包装公司罚金851万余元,判处侯万万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当事人不服表示要上诉。
1998年2月,时任中国包装公司陕西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侯万万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广东骏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明,双方商定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手续和所需单证,并从中收取每收汇一美元不低于三分人民币的利润,其余由林明自行支配。1998年3月,侯指派本公司经理助理刘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开设结汇账户,并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明,同时安排公司职员刘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明。之后,侯万万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林明返回的单证做成自营业务,虚构与潮汕市兴通针织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出口购货金额7071万元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1万余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侯万万指使其下属刘某伪造了与林明所做业务的内外销合同,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市外汇管理局借出其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明。2003年7月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包装公司及总经理侯万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包装公司及侯万万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包装公司罚金851万余元,判处侯万万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当事人不服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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