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董事长骗退税190余万被判15年处罚金200万
2007-03-27 09:17:21
中国法院网讯 (鸿雁) 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曲靖某公司董事长、业务经理高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90余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今年54岁的曲靖某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高某(大学文化),利用公司具有经营货物进出口权,非法代香港某公司唐某出口香菇、木耳、竹荪等货物。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高采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抵扣进项税等手段代出口销售额4083万余元,将其记为自营出口货物,虚申报应税销售额14万余元。为了与代出口货物相配套,虚开具农副产品发票2166份,金额4073万余元,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29万余元,虚转出进项税额326万余元,该公司办理免抵税额232万余元,其中免抵税额24万余元,已退税额208万余元。该公司实际自营出口应享受免抵税额24万余元,应退税额16万余元,已退增值税208万余元,共骗取出口退税191万余元。高某在与唐某私分该笔退税款后,将自己所得用于偿还私人欠债。
2006年7月19日案发,高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06年12月28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1月27日,经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但辩解其行为属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罪;其辩护人以高某犯罪后坦白认罪、投案自首并补交了10多万元税款等请求从轻处罚。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人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但从其犯罪主观方面看,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至判决宣告前造成国家税款180余万元无法追回(案发后追回10万余元),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补交部分税款等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纳税人出口创汇,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和税收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在国内已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的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的各种税额退还给出口这些产品的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违反的是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出口退税的规定,行为人未缴纳相关税款,行为人采取了假报税款或者采用了其他欺骗手段或者方法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假报出口退税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今年54岁的曲靖某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高某(大学文化),利用公司具有经营货物进出口权,非法代香港某公司唐某出口香菇、木耳、竹荪等货物。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高采用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抵扣进项税等手段代出口销售额4083万余元,将其记为自营出口货物,虚申报应税销售额14万余元。为了与代出口货物相配套,虚开具农副产品发票2166份,金额4073万余元,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29万余元,虚转出进项税额326万余元,该公司办理免抵税额232万余元,其中免抵税额24万余元,已退税额208万余元。该公司实际自营出口应享受免抵税额24万余元,应退税额16万余元,已退增值税208万余元,共骗取出口退税191万余元。高某在与唐某私分该笔退税款后,将自己所得用于偿还私人欠债。
2006年7月19日案发,高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06年12月28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1月27日,经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但辩解其行为属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罪;其辩护人以高某犯罪后坦白认罪、投案自首并补交了10多万元税款等请求从轻处罚。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人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但从其犯罪主观方面看,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至判决宣告前造成国家税款180余万元无法追回(案发后追回10万余元),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补交部分税款等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纳税人出口创汇,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和税收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在国内已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的产品,在报关出口时,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的各种税额退还给出口这些产品的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违反的是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出口退税的规定,行为人未缴纳相关税款,行为人采取了假报税款或者采用了其他欺骗手段或者方法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假报出口退税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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