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版《人体艺术写真》遭禁
2003-09-11 15:48: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博) 摄影师张旭龙没有想到自己拍摄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竟然被出版社署上了他人的姓名,并且随意删裁,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人民美术出版社告上了法庭。9月11日,法院以被告侵犯原告署名权为由,一审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涉案图书,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2元。
2001年3月28日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了作品供专业学刊发表,著作权归张旭龙所有的《拍摄协议》。此后,原告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2002年7月15日,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汤加丽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书稿的作者,出版社为上述书稿的出版者;汤加丽负责稿件的齐清及著作权等事宜。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发行了《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 著”,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从2002年9月至今,人民美术出版社对该书已经连续加印了4、5次,印数已达5万册。张旭龙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损害了他对其作品的整体构思,践踏了作品的完整性,故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支付15万元作为使用作品的报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加丽人体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因此该书署名时,应体现汇编人的身份,而作为汇编人的汤加丽在该作品中以“汤加丽 著”的方式署名显然不妥,该种署名方式构成了对原告张旭龙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美术出版社在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作品时,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进行了剪裁,但由于该种使用方式未歪曲和篡改上述作品的主要内容,故未侵犯张旭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据调查,由于人民美术出版社与原告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侵犯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故张旭龙向出版社提出索要报酬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3月28日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了作品供专业学刊发表,著作权归张旭龙所有的《拍摄协议》。此后,原告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2002年7月15日,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汤加丽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书稿的作者,出版社为上述书稿的出版者;汤加丽负责稿件的齐清及著作权等事宜。2002年9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发行了《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 著”,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从2002年9月至今,人民美术出版社对该书已经连续加印了4、5次,印数已达5万册。张旭龙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损害了他对其作品的整体构思,践踏了作品的完整性,故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支付15万元作为使用作品的报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加丽人体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因此该书署名时,应体现汇编人的身份,而作为汇编人的汤加丽在该作品中以“汤加丽 著”的方式署名显然不妥,该种署名方式构成了对原告张旭龙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美术出版社在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作品时,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进行了剪裁,但由于该种使用方式未歪曲和篡改上述作品的主要内容,故未侵犯张旭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据调查,由于人民美术出版社与原告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侵犯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故张旭龙向出版社提出索要报酬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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