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被判无期
2003-08-16 09:59:50 | 来源:来源:新华社 | 作者:安木
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周秀德(正厅级)受贿、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周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决定对周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间,周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调动工作、照顾业务等过程中,先后22次收受贿赂计14.76万元;1998年10月,周将存放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公款32.74万元占为己有,为其子购买住房,并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假发票掩盖其贪污罪行;1996年5月,周伙同江苏省供销社下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胡明康和港商黄某(均另案处理),将农资公司投入香港港大国际有限公司价值848万余元资产,通过签署相关转股文件的方式转至黄某名下,共同占为己有。案发后,上述受贿、贪污公款均已追缴。
据悉,周秀德一案是2001年6月在对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及直属单位进行资金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9月下旬,江苏省纪委、省检察院依纪依法分别对其立项调查、侦察。在江苏省纪委组织协调下,在审计等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江苏省及南京市公安、检察机关克服重重困难,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不仅查明周秀德等人犯罪事实,而且追缴境内外赃款、清收资产7200多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周秀德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庭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得到多名证人的多次证实,并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互为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证实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据我国刑诉法律规定,即使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也足以定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周秀德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撤销江苏省八届政协委员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间,周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调动工作、照顾业务等过程中,先后22次收受贿赂计14.76万元;1998年10月,周将存放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公款32.74万元占为己有,为其子购买住房,并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假发票掩盖其贪污罪行;1996年5月,周伙同江苏省供销社下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胡明康和港商黄某(均另案处理),将农资公司投入香港港大国际有限公司价值848万余元资产,通过签署相关转股文件的方式转至黄某名下,共同占为己有。案发后,上述受贿、贪污公款均已追缴。
据悉,周秀德一案是2001年6月在对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及直属单位进行资金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9月下旬,江苏省纪委、省检察院依纪依法分别对其立项调查、侦察。在江苏省纪委组织协调下,在审计等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江苏省及南京市公安、检察机关克服重重困难,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不仅查明周秀德等人犯罪事实,而且追缴境内外赃款、清收资产7200多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周秀德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庭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得到多名证人的多次证实,并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互为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证实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据我国刑诉法律规定,即使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也足以定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周秀德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撤销江苏省八届政协委员资格。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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