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三罪并罚被判无期
2003-12-17 08:34:39
中国法院网讯 (张虹) 12月12日,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的王贵宝,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王贵宝今年50岁,捕前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1998年4月,王贵宝到该公司担任副经理后,明知恒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仍积极主张将市运公司四场小关土地开发项目交给恒瑞公司做,并与其签订了《合建住宅项目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恒瑞公司应该付给市运公司定金2500万元。恒瑞公司没有资金,遂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找了一家合作公司投资1500万元。后合作公司提出退出与恒瑞的合作,要求退还1500万元。恒瑞公司没钱还,从银行也贷不出款,恒瑞公司总经理单云瑞遂与王贵宝商议,由北京市运输公司向银行贷出款后,借给单云瑞用。2000年4月,北京市运输公司从银行贷款1500万元后,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王贵宝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其中1100万元公款借给恒瑞公司用于偿还欠款使用。至案发前,王贵宝借给恒瑞公司的110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
2001年初,王贵宝托恒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单云瑞帮忙买房。为了表示对王贵宝的感谢,单云瑞帮忙联系购买了亚运村附近的一套房子,价格优惠还附送装修和家具。并且,单云瑞分两次替王贵宝垫付了该房的首付款197 624元。2001年5月初,单云瑞花13980元为王贵宝买了一台东芝背投彩电,把发票和提货单交给了王贵宝。
此外,被告人王贵宝还于2001年9月利用担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票据平账的手段,将本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市长运劳动服务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万元据为已有。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宝身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一中院以被告人王贵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王贵宝今年50岁,捕前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1998年4月,王贵宝到该公司担任副经理后,明知恒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仍积极主张将市运公司四场小关土地开发项目交给恒瑞公司做,并与其签订了《合建住宅项目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恒瑞公司应该付给市运公司定金2500万元。恒瑞公司没有资金,遂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找了一家合作公司投资1500万元。后合作公司提出退出与恒瑞的合作,要求退还1500万元。恒瑞公司没钱还,从银行也贷不出款,恒瑞公司总经理单云瑞遂与王贵宝商议,由北京市运输公司向银行贷出款后,借给单云瑞用。2000年4月,北京市运输公司从银行贷款1500万元后,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王贵宝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其中1100万元公款借给恒瑞公司用于偿还欠款使用。至案发前,王贵宝借给恒瑞公司的110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
2001年初,王贵宝托恒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单云瑞帮忙买房。为了表示对王贵宝的感谢,单云瑞帮忙联系购买了亚运村附近的一套房子,价格优惠还附送装修和家具。并且,单云瑞分两次替王贵宝垫付了该房的首付款197 624元。2001年5月初,单云瑞花13980元为王贵宝买了一台东芝背投彩电,把发票和提货单交给了王贵宝。
此外,被告人王贵宝还于2001年9月利用担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票据平账的手段,将本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市长运劳动服务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万元据为已有。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贵宝身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一中院以被告人王贵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