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父子情房屋归子孙 轻黄昏恋妻子无片瓦
2003-07-23 15:50:52
中国法院网讯 (杨克元 陆莉萍) 在父子情与黄昏恋的天平上,一个垂暮老先生倾向于前者。他在生前将家里的4套房屋全部“分”给了儿孙们,却没给再婚的老伴留下片瓦。老先生去世后,老伴上法庭诉请重分房屋。日前,上海闵行法院确认经过公正的房屋分割协议有效,其诉请被依法驳回。
1996年,50岁的徐女士嫁给了丧偶多年的张先生。婚后半年,居住的私房遭遇动迁。由于徐女士的户口不在安置范围内,所以,动迁后张家的儿孙等5人作为安置对象分得了4套新房。虽然徐女士也随之住进了新房,但作为继母她却始终未得到张家小辈的认可。同样,在张先生的内心深处,父子情远比黄昏恋分量要重得多。今年1月4日,张先生将儿子等小辈叫到身边,明确了3套房屋分别归大儿子、小儿子及长孙所有。而自己住的一套,则表明在百年之后,赠与两个儿子。双方还就房屋产权分割事宜前往公证处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
10天后,张先生撒手人寰。徐女士在悲痛之余,越发感到地位的尴尬。3月1日,她与两个继子订立了和解协议,约定所住房屋的产权按公证书为准。继子们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允许其居住至2004年12月底,届时则应自动搬离。事后,徐女士悔意顿生。她认为,四套房屋系拆私还私,产权应为张先生个人所有。自己作为后妻继母,理应分得一居半室。更何况房屋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其当然有权利提出重新分割主张。
今年4月,徐女士将张家子女告上法庭。张家子女认为,4套房屋是张家共同安置的财产,已确定了归属,且有公证书为据。所以,继母已不再拥有四套房屋的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分割公证协议明确了4套房屋的产权归属,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张先生在协议订立后不久即去世,致使相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登记手续无法办理,但这并不影响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两个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协议有效。由于张先生对4套房屋已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徐女士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1996年,50岁的徐女士嫁给了丧偶多年的张先生。婚后半年,居住的私房遭遇动迁。由于徐女士的户口不在安置范围内,所以,动迁后张家的儿孙等5人作为安置对象分得了4套新房。虽然徐女士也随之住进了新房,但作为继母她却始终未得到张家小辈的认可。同样,在张先生的内心深处,父子情远比黄昏恋分量要重得多。今年1月4日,张先生将儿子等小辈叫到身边,明确了3套房屋分别归大儿子、小儿子及长孙所有。而自己住的一套,则表明在百年之后,赠与两个儿子。双方还就房屋产权分割事宜前往公证处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
10天后,张先生撒手人寰。徐女士在悲痛之余,越发感到地位的尴尬。3月1日,她与两个继子订立了和解协议,约定所住房屋的产权按公证书为准。继子们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允许其居住至2004年12月底,届时则应自动搬离。事后,徐女士悔意顿生。她认为,四套房屋系拆私还私,产权应为张先生个人所有。自己作为后妻继母,理应分得一居半室。更何况房屋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其当然有权利提出重新分割主张。
今年4月,徐女士将张家子女告上法庭。张家子女认为,4套房屋是张家共同安置的财产,已确定了归属,且有公证书为据。所以,继母已不再拥有四套房屋的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分割公证协议明确了4套房屋的产权归属,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张先生在协议订立后不久即去世,致使相关的房屋产权赠与登记手续无法办理,但这并不影响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两个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协议有效。由于张先生对4套房屋已不再享有产权份额,故徐女士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