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越权处理民事纠纷判无效
2004-01-02 14:02:04
中国法院网讯 (张秀金) 日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该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宋克俭、宋克忠与第三人宋克温是兄弟关系,宋克俭、宋克温早年参加工作,1975年前后宋家兄弟三人在其母亲主持下在该市城关镇新桥村老院盖起三间堂屋瓦房。宋母在1984年前后去世后,宋克忠长期在该房内居住至今。2002年6月19日,宋克温向城关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三间堂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宋克忠从房屋中限期搬出。2002年6月2日,城关镇政府以宅基地纠纷予以立案,2003年7月13日作出处理决定,确认堂屋三间地基归宋克温使用,并责令宋克忠在五日内将堂屋腾清,交宋克温使用。宋克俭、宋克忠接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有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但是无权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第三人宋克温提交的申请书及此后的调查笔录,表明宋克温要求解决的是房屋权属纠纷及宋克忠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这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城关镇政府接到申请后未认真审查即予以受理,并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进行处理,认定争议房屋系宋克温所建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了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方要求撤销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原告宋克俭、宋克忠与第三人宋克温是兄弟关系,宋克俭、宋克温早年参加工作,1975年前后宋家兄弟三人在其母亲主持下在该市城关镇新桥村老院盖起三间堂屋瓦房。宋母在1984年前后去世后,宋克忠长期在该房内居住至今。2002年6月19日,宋克温向城关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三间堂屋归其所有并责令宋克忠从房屋中限期搬出。2002年6月2日,城关镇政府以宅基地纠纷予以立案,2003年7月13日作出处理决定,确认堂屋三间地基归宋克温使用,并责令宋克忠在五日内将堂屋腾清,交宋克温使用。宋克俭、宋克忠接到处理决定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有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但是无权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第三人宋克温提交的申请书及此后的调查笔录,表明宋克温要求解决的是房屋权属纠纷及宋克忠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这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城关镇政府接到申请后未认真审查即予以受理,并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进行处理,认定争议房屋系宋克温所建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了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方要求撤销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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