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告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03-07-14 09:34:5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高江宁
下岗职工胡女士在瓦房店市承包了一块海域,但是,胡女士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海域许可证”)被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瓦市政府”)收回,瓦市政府同时废止了胡女士与他人的承包关系。胡女士为此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瓦市政府撤销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胡女士胜诉。
下岗职工承包海滩取得海域许可证
2000年9月1日,瓦市的下岗职工胡女士与大连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先生签订了海参海滩承包转让合同,某养殖公司将瓦市桑屯村嘴南石劈至吊岩底海岩线以下200米内的滩涂水域的使用权承包给胡女士。由于这块海域是瓦市交流岛乡桑屯村承包给于先生的,于先生与胡女士转承包合同经过了瓦市交流岛乡桑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胡女士于同年11月28日向桑屯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22万元。2001年6月12日,胡女士向交流岛乡政府缴纳了税金1万元。以后,胡女士经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了国海证010103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该证批准机关栏目下盖有大连市人民政府印章,该海域使用证规定用途为海参养殖,使用海域面积1721.5亩,地理坐标及四张清晰、明确的图纸,批准使用期限为2001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批准日期是2001年10月30日。
政府要收证并废止承包合同
由于胡女士与发包方产生了海域承包纠纷,2002年10月31日,瓦市政府为此作出47号《关于解决交流岛乡桑屯村海域承包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是:原瓦市海洋办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海域使用权证办理程序,在桑屯村已取得滩涂水面使用许可证、于某同胡女士未依法转承包的情况下,将该海域的使用权确认给胡女士的行为错误,必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收回,并同时依法废止于某同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和于某同胡女士的承包关系,恢复桑屯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海域使用发包方的合法权利。几天后,胡女士收到瓦市海洋与渔业局送达的收回国海证010103528号《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胡女士对瓦市政府这一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败诉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姓状告瓦市政府
胡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经依法申请,已于2001年11月16日取得了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原告由此取得了该证确定海域的使用权。被告瓦市政府于2002年10月3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收回原告持有的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瓦市政府依法撤销该会议纪要。被告瓦市政府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持有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机关是瓦市海洋管理办公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部门错误颁发的许可证这一行为进行纠正,被告有权对所属部门错误颁发的许可证予以收回。其作为关于解决交流岛乡桑屯村海域承包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撤销瓦市政府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的47号会议纪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瓦市政府承担。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瓦市政府和原告胡女士都没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法律生效。
下岗职工承包海滩取得海域许可证
2000年9月1日,瓦市的下岗职工胡女士与大连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先生签订了海参海滩承包转让合同,某养殖公司将瓦市桑屯村嘴南石劈至吊岩底海岩线以下200米内的滩涂水域的使用权承包给胡女士。由于这块海域是瓦市交流岛乡桑屯村承包给于先生的,于先生与胡女士转承包合同经过了瓦市交流岛乡桑屯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胡女士于同年11月28日向桑屯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22万元。2001年6月12日,胡女士向交流岛乡政府缴纳了税金1万元。以后,胡女士经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了国海证010103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该证批准机关栏目下盖有大连市人民政府印章,该海域使用证规定用途为海参养殖,使用海域面积1721.5亩,地理坐标及四张清晰、明确的图纸,批准使用期限为2001年10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批准日期是2001年10月30日。
政府要收证并废止承包合同
由于胡女士与发包方产生了海域承包纠纷,2002年10月31日,瓦市政府为此作出47号《关于解决交流岛乡桑屯村海域承包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是:原瓦市海洋办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海域使用权证办理程序,在桑屯村已取得滩涂水面使用许可证、于某同胡女士未依法转承包的情况下,将该海域的使用权确认给胡女士的行为错误,必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收回,并同时依法废止于某同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和于某同胡女士的承包关系,恢复桑屯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海域使用发包方的合法权利。几天后,胡女士收到瓦市海洋与渔业局送达的收回国海证010103528号《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胡女士对瓦市政府这一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败诉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姓状告瓦市政府
胡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经依法申请,已于2001年11月16日取得了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原告由此取得了该证确定海域的使用权。被告瓦市政府于2002年10月3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收回原告持有的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瓦市政府依法撤销该会议纪要。被告瓦市政府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持有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机关是瓦市海洋管理办公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部门错误颁发的许可证这一行为进行纠正,被告有权对所属部门错误颁发的许可证予以收回。其作为关于解决交流岛乡桑屯村海域承包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撤销瓦市政府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的47号会议纪要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瓦市政府承担。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瓦市政府和原告胡女士都没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法律生效。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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