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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2020-01-13 09:35: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时溺亡,其家属以有关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幼儿抚养费等共计6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本案的最大看点,是受害人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负其责。对拦河闸和消力池等水利设施,冰封的水面存在危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知,面对经营者设置的安全警示而不顾,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存在对自身安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令无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自担后果。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法律而言,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有责任,还是要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将其扩展为经营者。民法典草案对此也采纳了经营场所和经营者的概念。本案被告是经营者,在其经营区域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即使发生他人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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