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
2020-01-13 09:47: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某等11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林灿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作为该庭的“第一起”,该案的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该判决系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有效运行的一次实践检验,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反映了当前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社会进步的文明状态,为生态文明建设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起到了导向和促进作用。同时,该案的审理有益于社会道德教化,充分彰显了人性良知之伦理基础,而且从严格调整关系主体的行为出发,明确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同时凸显了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使“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文明理念嵌入人心。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