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的“前世今生”
导语:从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诞生,三十多年来,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少年审判逐步走向专业化道路。
1984年到1988年
1984年10月,长宁法院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1988年5月,最高法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
1989年至1994年
1990年10月底和11月初,最高法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发展我国的少年法庭”。
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建立少年法庭3300多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有800多个,在受理案件的范围上,部分少年法庭不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1995年到2004年
1995年5月,最高法召开全国法院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对少年法庭的设立进行规范,“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机构”。
由于1997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和人员队伍在较短时间内发生变化。到2004年底,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机构数量为2400个左右。
2005年至2009年
2005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2006年2月,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此次会议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审判改革的序幕。会后,最高法启动了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2009年3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少年法庭改革从强调机构设置开始转向关注案件审理和刑罚执行方式。
2010年至今
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后,少年法庭各项工作不断得到深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与机制不断逐渐形成。
2011年4月,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
2012年8月,人民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后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范围,试点中级法院由原来17个扩大到49个。
2014年11月,少年法庭30周年座谈会召开,并举办少年审判论坛,进一步规划、推动少年法庭工作。
2016年6月,最高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至此,少年审判工作迎来新的改革历程。
2018年5月,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径研讨会召开,认真研讨司法改革背景下少年法庭遇到的新挑战新问题,总结分析少年法庭建设经验和存在不足,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少年法庭发展的思路和路径。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法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少年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少年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做好新修订“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强化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
2021年3月2日,最高法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