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为昌明法治
——纪念沈家本先生诞辰185周年
2025-01-10 11:0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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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1840年-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资料图片

  光绪辛丑年(1901年)二月,年逾花甲的沈家本途经郑州参谒子产祠园,赋诗曰:“公孙遗爱圣门推,论学原须并论才。国小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诗以道志,春秋时期的子产为政对沈家本极具示范意义:为了匡时济世,必须锐意改革。翌年四月,沈家本受命修订法律,开启了意义深远的法制改革。百年沉浮跌宕,沈家本以其赡博精致的学思和锐意进取的实践备受世人推崇。适逢沈家本诞辰185周年,谨以此文致敬先贤。

  为学志正朴拙

  沈家本生于道光庚子年(1840年),成长于咸同时期,与绝大多数的士子一样,他早早便走上了诵四子书、攻举子业的道路。这一时期,清王朝虽已忧患四起,但程朱理学高踞庙堂,无征不信的乾嘉朴学依然流风不辍。受这种风尚影响,沈家本“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咸丰己未年(1859年)著成《周官书名考古偶纂》,其时弱冠未满。

  咸丰辛酉年(1861年),沈家本因父亲外放为官而辗转他乡,由是开启了“书非借不能读”的为学之旅。每读一书,沈家本必“摭具大旨,以存崖略”,四年间博览群书三百四十八部,悉载于《借书记》。展卷而观,既有陈寿祺、孙星衍的经典考订,又有郑元庆、潘世恩的史籍约编。研经览史之余,他歆羡袁枚“天分卓越”,服膺纪昀“学博词宏”,称许《资治新书》“祥刑慎狱”,惋惜《颜氏家训》“崇尚释氏”,批评《四书改错》“排击朱文公不遗余力”。结合他对《四库提要》的每每征引,志正为学灼然可知。

  遗憾的是,沈家本的科举之旅并不顺利。正如他后来追忆:“余性钝拙,少攻举子业,进步极迟。乙丑举于乡,复困于礼部试,癸未始脱举籍。此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间或从事经史考证之书,若古文词未之学也。”光绪癸未年(1883年),已过不惑之年的沈家本终于蟾宫折桂,随即升任刑部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自此遂专心于法律之学”。

  自同治丙寅年(1866年)首举进士不第,十七载科举苦旅令人怅惋,但却成就了沈家本的经史之学。他的经学著述包括《说文引经异同》(二十六卷)、《日南读书记》(十八卷),史学著述包括《诸史琐言》(十六卷)、《三国志校勘记》(七卷)和《古书目四种》(十四卷)等。沈家本研经铸史,不仅涵养了朴拙雅正的治学气象,更激勉了精勤有为的律学事业。

  治律精勤有为

  沈家本经年苦于八比,但早在同治甲子年(1864年),他便以父荫“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开启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沈家本的父亲沈丙莹曾长期供职刑部,不仅“熟于律例”,而且“沉默畏慎,不求自异而勤于其职”。沈家本年少时侍父左右而不亏庭训,立身为学深受父亲影响。

  有清一代,法律之学久不为世所重。沈家本对此慨叹道“本朝讲究此学而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且“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于是,沈家本每以提振法律之学为志。他呼吁国家以史为鉴设立律博士一官,使天下之士从事此学,又劝勉从事法律的“今之君子”,“所当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在他心中,“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世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此谆谆之言,是他于法律之学“积数十年寒暑之功候”的真实写照。

  沈家本认为,法律义博而科繁,非讲求不能明晓,至于讲求之法,则当“考其沿革,穷其义例,辨其同异,权其重轻”。他与刑部尚书薛允升交游,称赞薛允升“研精律学,于历代之沿革,穷源竟委,观其会通”,并积极整理、刊行了薛允升的《读例存疑》等律学遗稿。同时,沈家本踵事增华,编撰了许多律学著述,尤以体大思精的《历代刑法考》最具代表。

  沈家本治律极深研几而又博观约取。《历代刑法考》开篇考唐虞刑制,提出“以钦恤为心,以明允为用,虞廷垂训,其万世所当取法者欤?”以此为衡,是书批评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之论,褒扬周室刑制哀矜恻怛之意,告诫用刑者“慎勿若秦之以刑杀为威”。而在沈家本的另一部代表作《寄簃文存》中,无论是题跋历代法典、评析律学著述,还是答问法律疑难、考释具体刑制,钦恤明允皆一以贯之。结合他对汉律、唐律“三代先王之遗意”的追慕,对“义序礼情”的法理阐释,可以说,钦恤明允是沈家本法政之学的第一原理。

  改革穷且益坚

  沈家本久居秋曹、精熟刑名,于光绪壬寅年(1902年)四月奉命与伍廷芳领衔修律。从此,他与中国近代法制转型联系起来。清廷要求,修律应参酌各国成法,“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于是,沈家本首先酌拟办法、遴选纂辑、延聘顾问、调取翻译,继而废止律例重法、化除满汉畛域、禁革买卖人口、变通行刑旧制,举措有条不紊而卓有成效。沈家本申言,修律应当效法明治日本踵武泰西之举,先以改律为基础,一洗武健严酷之习,再参酌各国法律颁行新律,以期挽回法权。

  然而,重法可除而新法难布,法律改革窒碍重重。光绪丙午年(1906年),沈家本与伍廷芳进呈诉讼律草案,奏请清廷设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这一草案旋即遭到了礼教派代表张之洞等人的激烈反对。此后,沈家本领衔奏呈新刑律草案,遭到劳乃宣等人的批评,进而引发了“无夫奸”等条款是否入罪的“礼法之争”。改革遭遇困顿,沈家本据理力争,昌明法治的改革志向穷且益坚。沈家本认为,身处大变局时代,应摒弃“古今中外之见”,以开放的姿态推动学术发展与制度改革。他呼吁以“情理”会通旧学与新学,以“宗旨”判别“申、韩之学”与“泰西之学”,实现新刑律“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立法宗旨。

  回顾沈家本的一生,他生逢忧患之世、目睹丧权和议、亲历教案危机,临危受命而汲汲于法律改革。他思虑法学盛衰之故,探询千古治乱之由,笃守钦恤明允之旨,怀抱子产救时之志,为昌明法治而殚思极虑。民元以后,沈家本晴窗理稿,虽然不再涉足政事,但依然关心着中国法学的发展。他捐资襄助法学会的筹设,留意法学会的发展。当得知因时局而中辍的《法学会杂志》复刊时,他欣然提笔作序:“自后吾中国法学昌明,政治之改革,人民之治安,胥赖于是,必不让东西各国,竞诩文明也。实馨香祝之。”抚今追昔,沈家本的馨香祝福不正是当今法律人的志业吗?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4MS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