亻朕匜。 资料图片
亻朕匜铭文。 资料图片
从商朝开始,中国的青铜器制造业进入鼎盛时期。古人铸造青铜器除了祭祀之需外,主要用于记载所发生的大事。因而,当时人们铸造青铜器时,往往在青铜器上铸有文字。这些文字被后人称为“钟鼎文字”“铭文”“彝器款识”。青铜器铭文对研究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问题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参考史料。
中国最早的判决书——亻朕匜铭文
1975年,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青铜器,该青铜器是个底部有四足的古代舀水和盛水的器具“匜”,因为是由一位名叫“亻朕”的奴隶主铸造的,故又称之为“亻朕匜”。在亻朕匜的上面刻有铭文157字,按照法律史前辈蒲坚教授提供的考古学家唐兰先生的译文,内容大致为:
三月既死魄甲申,王在方邑的上宫。伯扬父定下了判词:牧牛!你的行为被确定为诬告。你竟和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已再次盟誓,到啬去见亻朕,并向亻朕交还五个奴隶。既然已立下了誓词,你也应遵守誓词。最初的责罚,我本应鞭你一千,并处以在面部刺字的刑罚;现在我赦宥你,改为鞭五百,罚铜三百锾。伯扬父又叫牧牛立誓:从今以后,我大小事不敢扰乱你。如果你的上司再把你告上来,就鞭你一千,并在面部刺字。牧牛立了誓。把这告诉了官吏邦、曶。牧牛的案子和誓约都确定下来了,并罚了铜。亻朕用罚铜铸造了来做宗旅的盉(即文中所说的“匜”)。
这段铭文被历史学界和法律史学界称为“亻朕匜铭文”,并被认定为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最完整的判决书。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与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西周时期,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是由周公旦针对商朝末期滥用刑罚的情况首先提出的,“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这说明周文王时期,就开始推行明德慎罚的理念,不欺侮鳏寡之人,任用应当被任用之人,敬重应当被敬重之人,惩罚应当被惩罚之人,其目的是维护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
“明德”是对统治者提出的执政要求,即要“以德配天”和“明德保民”;“慎罚”则是对统治者提出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即刑罚要宽简,要谨慎用刑,形成了一系列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是罚当其罪,不滥用刑罚。“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中罚。”这表明作为司法官员的司寇要慎重审理案件,适用适当的刑罚,才能使国家安定。
二是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这显示在西周时期,统治者认为,如果有人犯罪,虽然罪过很小,但因是故意或惯犯,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三是注重教化。“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这强调了西周统治者无论是监禁,还是处死犯人,都是为了劝勉教化百姓。
四是反对株连。针对商纣王时期处刑的原则“罪人以族”,提出“父子兄弟,不相及也”。即罪止一人,其他人不能被株连。
五是强调罪疑从轻。“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六是在量刑上采用“三宥之法”“三赦之法”。“三宥”指的是:“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三赦”指的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七是区分民事和刑事诉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诉讼费为“束矢”;刑事案件称为“狱”,诉讼费为“钧金”。
八是以“五听”之法来审理案件。“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是指“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指“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是指“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指“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是指“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亻朕匜铭文体现的礼刑结合特色
正是有了上述原则,形成了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双重运用,礼刑结合的特色。西周的“礼”集典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为一体,影响着国家的立法、司法、军事、宗教、行政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目前发现的文献和文物中,我们无从知晓西周时期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亻朕匜铭文记载的事件就充分体现了西周时期“礼”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体现了礼刑结合的特色。
首先,“礼”要求提起诉讼要有明确的当事人。《周礼·秋官·大司寇》强调:“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尚书·吕刑》也提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在亻朕匜铭文中,“两造”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原、被告,就是亻朕和牧牛。
其次,“礼”明确誓词在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被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盟誓对于一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周礼·秋官·司盟》中提到:“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表明西周时期,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要通过盟誓,来起到约束言行的作用。在亻朕匜铭文中,牧牛状告亻朕的行为就是违背了誓言,而且伯扬父在判决时,也命令牧牛盟誓,表示不得再犯。
再次,“礼”规范刑罚的执行一般是可以通过罚金刑来实现。《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是指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赦免的方式主要为根据处罚的轻重,处以不同数量的罚铜。在亻朕匜铭文中,对当事人牧牛处以面部刺字的刑罚处罚,最后用罚铜来代替。亻朕就是用牧牛所交的罚铜铸造了亻朕匜,并在上面刻下了铭文,以记载事件的全貌。
最后,“礼”规定诉讼主体要有等级门槛,即下级不能起诉上级。《国语·周语·襄王拒杀卫成公》中记载:“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后。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这指出如果君臣父子发生诉讼,对簿公堂,就是丧失了尊卑上下的等级秩序,这是违背礼义的行为。在亻朕匜铭文中,牧牛状告上级亻朕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因而,伯扬父认定其违背了有关的誓言。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