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慎掉入小区内窨井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掉入窨井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9日,苏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推行电动车时,不慎踩到紧邻路边被杂草覆盖的窨井盖,窨井盖破裂,随即掉入窨井中受伤。事后,苏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累计产生医疗费2800元。治疗结束后,苏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苏某伤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
出院后,苏某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于是,苏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对苏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苏某在所住小区内推行电动车,因窨井盖破裂导致跌入窨井受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依法负有维护管理小区内窨井盖的义务,因其疏于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苏某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窨井盖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苏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苏某各项损失12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内窨井的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以致损害发生,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当然,原告自身疏忽大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身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