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善意执行促和解 护企发展保共赢
2025-01-08 16:19:37
 

  中国法院网讯(邓群生)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没有就案办案,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一拍了之,而是综合研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营情况良好或目前较为困难但行业前景较为广阔的企业,审慎进行司法拍卖,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及案外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保障胜诉债权人权益法律效果和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泰宁工业园区某公司依法取得某银行与泰宁某纺织科技公司、漳州某纺织工业公司、赖某某、庄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债权后,向三明中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主债务人泰宁某纺织科技公司偿还债权本金1335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赖某某、庄某某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漳州某纺织工业公司对其中1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办理查封中发现案外人闽南某纺织公司占用担保人漳州某纺织工业公司厂房和土地经营的企业效益良好,解决就业300多人,3幢工业厂房和1幢办公楼合计建筑面积24281㎡,土地使用面积116463.89㎡,预评估价格为4000多万元。为避免超标的查封、“竭泽而渔”,执行法院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及担保人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对该厂房土地实施“活查封”,允许其继续生产同时按月报告企业经营及现金流情况。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强制拍卖腾迁,势必激化矛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300多人的就业。“简单拍卖”不如“细水长流”。经多次协调,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达成一致:暂缓处置担保人厂房和土地,由案外人继续进行生产使用;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签订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担保人指定账户纳入法院监管,除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至2024年11月,担保人漳州某纺织工业公司履行完最后一期款项,1500万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最终该担保债务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