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办案“三字经”
2025-01-07 08:56: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辉妮
 

  “孙法官,感谢您耐心细致地工作,我们跟上诉人已签好和解协议,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孙法官,我们与被上诉人就分期付款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利率标准我们比较满意,谢谢您。我们已经向法院邮寄撤回上诉申请书了,请您及时查收。”

  那天上午,我先后接到一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电话,告知我双方已经和解,上诉人申请撤诉,我深感欣慰。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本金数额无异议,主要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有争议。一审认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违约金,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人(原告)上诉称,被上诉人(被告)已经违约近三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请求改判。

  拿到卷宗后,我迅速“梳”理卷宗材料,与双方进行庭前沟通。上诉人称,起诉实在是无奈之举,之所以没有在被上诉人初次违约时起诉,一方面是想与其继续合作,另一方面也知道被上诉人上游未及时付款,导致其资金紧张,但是现在双方已经不再有合作关系,上诉人也需要回笼资金偿还外部债务,所以才起诉,合同约定的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实在太低,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则称,首先,其上家一直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付款压力大,所以没有及时付款,另外,违约金之所以明显比较低是因为合同约定的货款单价比同期高,现在还是想着能与对方协商,缓解还款压力。

  基于对案件了解,本案的症结已查明:上诉人要求适当的违约金,对付款期限要求并不迫切,被上诉人对付款期限比较关注,对违约金关注相对较低。我以此为突破口,从法律层面“疏”导双方的堵点。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类似法院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案例,向被上诉人说明类案的裁判结果,使被上诉人对类似案件裁判标准有了一定认识,后又做上诉人工作,向其释明如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标准,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我深入细致地释法说理表示感激,都释放了有意和解的信号。

  在对案件有了一定认识、对和解有一定意愿的基础上,我通过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在“达”字上下功夫。从双方多年的合作过程顺利愉快说到商事主体应具有契约精神,推动双方认识到应本着诚信和互相体谅的原则,彼此成全。最终双方就货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形成一致意见,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作为一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我在工作中会遇到以各种理由上诉的案件,需要分析上诉人上诉的目的,有的是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有的是为了拖延履行时间,还有的则是纯粹置气。无论目的如何,我都会坚持“如我在诉”意识,以一颗平和的心去梳理、去疏通、去达成,努力让案件得到和谐处理。

  “如我在诉”,将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仿佛每一件案件都如同我们亲身经历一般去感同身受。这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办案理念,促使我更加努力地理解人民群众那朴素而真挚的法感,用心、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诉求。

  所以,在每一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如同细心的医者,不仅要诊断出矛盾的症结点,还要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其实,每一件案件的背后都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期盼与信任,每一件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矛盾能够彻底化解,因此,我们必须身体力行,以最大的努力,做到“梳”——梳理矛盾的堵点,“疏”——疏通双方的理解与共识,“达”——达成公正而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就是我办案的“三字经”,它就像一个办案秘籍,打开了我司法调解的和谐之门,使办理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