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遇交通事故死亡,赡养老人的侄子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有无资格?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被告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国道上行驶,撞上了正过马路的老余,造成老余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牟某负主要责任,老余负次要责任。牟某的车辆在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据悉,1949年出生的老余,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哥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1998年,侄子小余将其接到家中照顾。料理好老余后事,小余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却以其非近亲属为由拒绝赔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余遂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牟某辩称,车辆已购买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死者老余不是近亲属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余生前未婚,无子女,年迈后,侄子小余一家与其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二十多年。老余与侄子已成为同一个家庭成员,具有浓厚的亲情关系和紧密的经济联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老余的死亡对侄子情感及家庭生活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小余虽不是老余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采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警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可作为处理本案赔偿的依据。牟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余18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还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生动诠释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