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邱县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被告秦某为一名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为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数次走访调查,为秦某确定监护人,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该案中,原告高某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称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
然而,法官在审查中发现,原被告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秦某患病,2023年9月,秦某经司法鉴定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经申请,2023年10月,霍邱法院判决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通过调查,承办法官得知,秦某的父母很早就离婚了,母亲已经失联,父亲亦在监狱服刑,目前秦某与七十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
因秦某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经庭长、分管院领导讨论,为秦某确定合法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问题。
为此,承办法官联系原告住所地司法所与被告住所地司法所,配合妥善处理此次涉残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案件。
承办法官深入到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了解秦某亲人的生活现状和监护能力,村委会告知法官,秦某还有一个姑姑。
法官又前往秦某姑姑家了解情况,得知其姑姑因腿部骨折正在住院。法官赶到秦某姑姑所住的医院,询问其是否愿意成为秦某的监护人,以及对于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态度。秦某姑姑当场告诉法官,同意侄女离婚,并承诺出院后会认真履行好监护义务,好好照顾侄女。
不久,承办法官又前往秦某父亲服刑的监狱,征求对被告离婚、指定监护的意见,秦某的父亲都同意,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与女儿团聚。
前期工作做妥后,法官通知原被告、原被告住所地司法所负责人、原告代理人以及被告的指定监护人等一行,来院调解案件。
鉴于秦某将来离婚后有姑姑和奶奶共同悉心照料,村里已为秦某和奶奶办理了低保,生活有一定保障,且原告不愿照料被告的生活,婚姻生活已经无法维系,承办法官经过与被告的指定监护人、原告及在场所有诉讼参与人员认真交流后,最终调解双方离婚。
本案中,被告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其诉讼权益,法官与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为秦某确定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在确认秦某离婚后的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排与充分保障后,方才调解离婚,将法律的温度融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保障了智力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