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抽水”不可取,违法所得要上交
2025-01-02 09:11:15
中国法院网讯(谭昌敏)近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管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已收缴1730元)。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交国库(已收缴255元)。
2024年6月底,被告人管某与被告人韦某商议,在管某租住的出租房中开设赌场,二人商定赌场采用扑克打“三公”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每出现一次“臭十”抽水十元进行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由被告人管某负责抽水,被告人韦某负责提供赌具及参赌人员的烟、水。为逃避打击,二人招募被不起诉人黄某在赌场营业期间为赌场提供放哨二次。
被告人管某、韦某以此合伙方式开设该赌场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从中抽头渔利68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管某、韦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订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收缴两被告人的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韦某以盈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管某、韦某共谋后共同实施,二人所起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管某有一次犯罪及二次行政处罚前科劣迹,应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