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人才是核心动能。科创人员是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源头活水”。因此,科创人员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但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侵占科创人员成果权属、职务发明奖励报酬迟迟无法兑现、某些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限制科创人员就业创业等现象,科创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如何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维护科创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成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生力量,成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的一道必答题。
要立足审判职能,强化科创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妥善处理涉及创新创业人才流动的成果权属、竞业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争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高科技人才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要延伸审判职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科创人员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改革。针对司法审判中发现的侵害科创人员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意见建议,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赋予科创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创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科创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切实提高科创人员的获得感。
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提高科创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及时发布司法审判中涉及科创人员权益的相关案例,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科创人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以高质量司法保护科创人员合法权益是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的题中之义。人民法院将不负使命,护新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