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规则
2024-12-26 09:1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登辉
 

  追诉时效如何适用于共同犯罪,存在巨大争议。基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分析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可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后者分为聚众性共同犯罪和集团性共同犯罪。未成年人、从犯、胁从犯等量刑情节对追诉时效期限不产生影响。

  一、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的情形,大多数犯罪属于此类,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受贿罪、脱逃罪等。【例1】甲、乙共同抢劫了2万元,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例2】甲、乙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

  对向犯是否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例3】甲男谎称未婚,与乙女结婚。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甲构成重婚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二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乙无罪。【例4】2017年1月1日,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301万元。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甲构成行贿罪的情节加重犯,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同一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乙构成受贿罪的情节加重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

  (二)聚众性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聚众性共同犯罪,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例5】甲聚众(乙、丙、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甲是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五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乙、丙、丁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

  【例6】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若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情节加重犯,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若致人重伤,相关责任人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若致人死亡,相关责任人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应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该罪。这一分析也适用于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三)集团性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集团性共同犯罪,也叫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相关罪名颇少。

  【例7】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里,甲是组织者、领导者,乙、丙是积极参加者,丁、戊、己、庚是一般参加者。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乙、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七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丁、戊、己、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现实中,追诉时效中断、共犯脱离之日难以确定等问题会使问题复杂化。

  【例8】在一个拐卖妇女的犯罪集团中,甲是首要分子、无特别严重情节,乙奸淫了被拐卖的妇女,丙无任何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甲、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

  【例9】乙协助甲组织4人卖淫,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甲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五年;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犯,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五年(含本数),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

  二、追诉时效起点和中断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起点和中断。一般解释为,追诉时效起点是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时效起点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还可以推理出:发生了犯罪结果的,追诉时效起点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现实中,“社会影响恶劣”是不是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的行为终了之日如何确定等,往往存在争议。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了法定事由,导致前罪已经过的追诉时效归零,重新开始计算。其实质是把多次起算简化为只从最后一次起算。其条件不止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追诉时效届满之日以前,还应当在前罪的追诉时效终止以前,没有次数限制。后罪先判的,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不产生影响。因不知道后罪、不知道引起追诉时效中断而误以为超过了追诉时效,后来知道了后罪及追诉时效中断而认识到未超过追诉时效,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中,一人单独犯罪可能引起其追诉时效中断,不引起其他共犯的追诉时效中断,以致该人未超过追诉时效而其他共犯超过了追诉时效,有可能存在,可归纳为“一人中断,及于自身”规则。

  三、追诉时效终点的确定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犯罪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依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如果办案机关第一次决定对某个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等五种)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前,就未超过追诉时效,可以追诉——无论该犯罪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且无需报请核准追诉;此时,追诉时效终点是第一次决定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不是执行强制措施之日),之后不再变化。由于查明犯罪人的身份耗时过久等原因,若办案机关第一次决定对某个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的,就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诉,但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核准追诉。若决定对甲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查明犯罪人不是甲而是乙,则“对甲采取强制措施”对乙无影响;若第一次决定对乙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则乙会超过追诉时效,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核准追诉。这两种情形中,追诉时效终点是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可归纳为“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于自身”规则。

  犯罪被刑事立案了才成为刑事案件。无论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只需要刑事立案一次,不能重复立案。如果不可避免有重复立案,也应当依法移送、并案处理。有的犯罪在立案时就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的在立案后长期努力侦查仍没有突破,均属正常,而我国法律从未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破不了案就放弃追诉”。犯罪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办案机关刑事立案(不区分对事立案和对人立案)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前,全体共同犯罪人均未超过追诉时效,可以追诉——无论犯罪嫌疑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且无需报请核准追诉;此时,追诉时效终点是刑事立案之日,之后不再变化,不因任何原因变成超过了追诉时效。若刑事立案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就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诉;此时,追诉时效终点是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例外情况是,符合条件的需要报请核准追诉、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可归纳为“一旦立案,及于全体”规则。

  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共同犯罪,一部分共犯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前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未超过追诉时效而可以追诉,另一部分共犯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能追诉,是可能存在的。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共同犯罪,由于刑事立案的效力及于全体共同犯罪人,这种情形不会存在,除非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共犯又犯罪引起追诉时效中断。

  四、结语

  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旦立案,及于全体”“一人中断,及于自身”“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于自身”,不因主从犯划分、到案先后、分案处理等因素而不同。相关案例分析往往裁剪为“一人一罪一案”的样式,只分析追诉时效如何适用于“主角”的犯罪,以“另案处理”“已死亡”“已判决”“被不起诉”将非主角屏蔽,有时不会得出正确结论。认为某个犯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说明对其追诉具有合法性,不等于能够现实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金项目: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轻微犯罪治理模式的刑事一体化建构研究”(编号:24BFX117)】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