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平台治理规则
2024-12-20 09:35: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曲星吉
 

  当前,数字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着全球生产生活与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联合国2021年《我们的共同议程》指出,要加强数字公域的有效治理。作为回应,欧盟先后于2023年、2024年施行了《数字市场法》(以下简称《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二者构成了欧盟数字平台治理规则,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治理规则、非法内容和产品治理规则两部分。


  市场支配地位治理规则

  由于数字平台经济具有极端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特点,因而会严重破坏数字平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传统事后监管不同,《市场法》通过制定“守门人规则”,对数字平台服务提供者可能产生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事前和事中治理,以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可能给数字平台造成的结构性危害。

  守门人规则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法》,守门人是指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核心平台服务包括在线中介、在线搜索引擎、在线社交网络、视频共享平台、不依赖号码的人际通信、操作系统、网络浏览器、虚拟助理、云计算、在线广告等。而对被认定为守门人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不论其于何国设立,亦不论是否适用其他法律,只要将核心平台服务提供给在欧盟设立的商业用户、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终端用户,均受监管。

  守门人的认定标准

  《市场法》第3条第1款规定,若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满足对欧盟市场拥有重大影响、所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是商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中间渠道、已拥有或即将拥有稳固且持久的市场地位三个条件,便属于守门人。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认定标准,第2款将上述三个条件依次具象为:1.过去3个财政年度,每年在欧盟的年营业额不低于75亿欧元;或过去1个财政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750亿欧元,且至少向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相同核心平台服务;2.所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在上一财政年度有超过4500万月活跃欧盟终端用户或1万年活跃欧盟商业用户;3.过去3个财政年度均符合重要中间渠道标准。此外,欧盟委员会亦可结合实际从全局角度考虑其他因素对守门人作出认定。

  守门人的义务

  为保障数字平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台服务提供者负有两类合规义务,即基础性义务与裁量性义务。基础性义务系自决执行的义务,守门人需要在6个月内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遵守。这些义务整体包括个人数据处理义务、对用户的公平交易义务、对广告商和版权商的付费义务等。裁量性义务需要欧盟委员会与守门人沟通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一般情况下,不仅包括守门人需要为数字平台提供保证互操作性、性能测评、数据持续高效访问等积极性义务,亦包括禁止限制用户选择、禁止实施自我优待等消极性义务。当然,若守门人可证明由于其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履行上述义务将危及其在欧盟运营的经济可行性,欧盟委员会可决定其中止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若存在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事由,欧盟委员会可决定豁免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守门人规则的执行

  作为《市场法》唯一的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对守门人作出认定后,为保证其合规经营,可进行一系列必要调查。2024年3月,欧盟委员会宣布,依据《市场法》对谷歌、苹果和脸书三家企业展开调查,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通过“违规决定”并罚款。详言之,若守门人违反规定提供了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拒绝接受调查等,会被处以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若违反合规义务、补救和临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等,会被处以不超过前述营业额10%的罚款;若多次违反合规义务,会被处以不超过前述营业额20%的罚款。而出于督促守门人合规经营之目的,欧盟委员会亦可通过决定,施加不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日平均营业额5%的日定期罚款。当然,为监督欧盟委员会对守门人规则的执行,欧盟委员会每年需要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执行报告,被认定为守门人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亦拥有听证和查阅相关文件的权利。

  非法内容和产品治理规则

  数字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核心问题是数字平台非法商品、服务、内容的交易和交换,这亦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服务法》通过规定向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服务接收者提供中介服务所须遵守之合规义务、违规之追责体系,以期营造数字平台安全负责、可预测和可信赖的市场环境。

  中介服务的认定与适用范围

  依据《服务法》,中介服务系欧盟2015/1535号指令所规定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1.纯粹渠道服务,即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收者提供的信息,或提供对通信网络的访问,例如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等服务。2.缓存服务,即信息的自动、中继和临时存储,且存储的唯一目的是在其他接收者要求时更有效地传输,例如内容适配代理、数据库缓存等服务。3.托管服务,即应服务接收者的要求,存储由其提供的信息,例如云托管社交媒体平台等服务。与《市场法》的适用范围相似,《服务法》亦拥有广阔的适用范围,只要是向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服务接收者提供上述中介服务,不论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否在欧盟设立,均受到规制。

  提供者的义务

  根据提供者在数字平台中角色、规模和影响力的差异,《服务法》对其施加了嵌层性合规义务。一方面,所有提供者均需要履行一般义务;另一方面,部分提供者还需要履行特定义务。所有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包括分别指定单一联络点与监管部门和服务接收者保持联系、在对应成员国指定一名法定代表、在用户协议中列明对信息施加的限制并告知重大变更、至少每年提供一次清晰的内容管理报告等。部分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1.托管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非法内容的及时通知和行动、限制和处理非法内容的原因说明、涉嫌刑事犯罪的通知举报等。2.非“欧盟2003/361/EC号建议中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在线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针对非法内容设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定期进行透明度报告、保证在线页面设计合规、保证在线广告透明度、在线保护未成年人、在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等。3.超大型在线平台和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由于二者在欧盟拥有平均月活跃等于或高于4500万的服务接收者,欧盟委员会认为其需要遵守最严格的合规义务,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疏解措施、采取危机应对机制、自费接受独立审计、保证在线广告透明度、对监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共享数据、设立合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透明度报告、支付监管费等。

  提供者的违规追责

  《服务法》设置了两级违规追责体系。一方面,由欧盟成员国各自指定的数字服务协调员是主要的调查与追责机构,对经调查违反《服务法》的提供者,欧盟成员国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追责标准并采取一切措施执行。若提供者未遵守合规义务,最高可被处以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6%的罚款;若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或拒绝接受调查,最高可被处以前述营业额1%的罚款;关于督促提供者合规经营的日定期罚款,最高金额为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日平均营业额的5%。

  另一方面,由于超大型在线平台和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欧盟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其调查与追责。欧盟委员会在调查中可要求其提供相应信息、对其进行实地检查与实时监测甚至采取临时措施等,最终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情况对其处以相应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拥有对欧盟委员会施加的上述罚款不受限制的审查权,可取消、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

  数字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要求立法者制定相应法律框架,《市场法》与《服务法》正是欧盟数字平台治理的重要立法,只是二者的立法视角不同。《市场法》从数字平台的公平竞争角度出发,旨在规制以大型科技企业为代表的守门人的市场支配地位。《服务法》从数字平台社会义务角度出发,通过规制提供者的行为对数字平台的非法内容和产品予以治理。可以预见,欧盟对守门人与提供者区分治理的双重监管、相互配合的治理规则,将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数字平台治理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A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