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造谣传谣触及哪些红线
2024-12-13 08:47:04 | 来源:北京四中院 | 作者:赵赫
 

  “最后一单结束了,我俩今天一共跑了43单,赚了300多元。今天不小心给孩子脸磕到了,刷到视频的哥哥姐姐叔叔阿姨给我们点点赞……”视频中,抱着孩子的外卖骑手父亲“小松”正讲述着当天的故事,这种积极阳光的生活态度赢得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和点赞。然而,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调查发现,“小松”不过是编造出的身份,所谓“离开了妈妈”的悲惨故事也是虚构的。于某利用公众同情心骗取流量,谋取私利,目前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抓获。近年来,多起造谣案件被查处,造谣、传谣的行为边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卖惨”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红线在哪里?又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辨别谣言并规制这一现象呢?

  网络谣言的社会破坏力惊人

  “我自幼被亲生父母抛弃,之后被养母捡回家养大。一场火灾中,养母的亲生女儿不幸去世,养母精神失常后被养父抛弃,如今我带着养母艰难度日……”这是网络主播“小小努力生活”肖某在直播中的“悲情自述”。在某次直播中,肖某及3名同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央视新闻《小小努力生活?不,“小小”在努力骗人》报道揭露了这一现象:网络主播肖某通过虚构悲惨经历博取同情心,诱导观众购买商品。

  公安网安部门上周公布的网民“小松”利用网络短视频平台编造身份、虚构悲惨故事也是如此。实际上,靠着发布自己和女儿一起送外卖的视频,“小松”已在各类网络平台积累了40余万粉丝,也在直播带货中取得了收益。但现实生活中,孩子母亲并没有离开,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小松”也并非外卖骑手,外卖服装是他在网络平台购买的,他虚构人设编造谣言的目的就是为了博取同情吸引眼球,骗取流量并从中谋利。

  表面上,这种“卖惨”行为是吸引流量的营销手段,实质上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获利,属于网络谣言的变种形式。网络谣言,指通过互联网传播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谣言的几种类型。现实中,网络谣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社会热点类谣言。发生热点事件时,经常有人趁机编造谣言,利用公众的广泛关注进行传播,以达到蹭流量的目的。如今年2月,杨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某网络平台用“小学生寒假作业遗落巴黎厕所”短视频造谣学校,并以“失主”舅舅身份摆拍、直播到书店购买新作业送给外甥,对相关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公共秩序。杨某后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类谣言。该类谣言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自然灾害等,行为人可能借助AI工具生成相关谣言并在多个账号投放,其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关注度高,且极易引发群众恐慌情绪。如网民齐某为博取关注,下载了往年外地发生水灾的视频,编造嫁接出“暴雨导致水灾”谣言在网络平台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名人八卦类谣言。这些谣言往往涉及个人隐私、情感纠葛等敏感话题,不仅侵犯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众的价值判断。如某演员“移民并转移资产”的谣言在网络转发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名人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政治阴谋类谣言。该类谣言往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敏感话题,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和煽动性。如今年1月,孙某、李某等人为达博取关注和提高楼盘销量等目的,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南京在玄武区试点”等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健康养生类谣言。造谣者打着“科学养生”的旗号,传播未经证实的健康知识或治疗方法,从“神奇食物治愈百病”到“独家偏方包治包好”,不仅误导了公众健康观念,还可能让人错失治疗良机。如“喝小分子水可治疗心血管病”“一滴血测癌症,已被批准临床使用”等谣言,都故意使用具有强烈引导性的标题吸引人们关注和传播。

  谣言的破坏力主要源于其传播性与隐蔽性。通过社交媒体迅速扩散的谣言,不仅会误导个体认知,还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严重损害法治秩序和社会信任。

  传谣面临多种法律惩治

  我国法律对谣言传播者设立了多层次责任,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再到刑事追责,构成了全方位的法律规制体系。

  传谣者传播虚假信息,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实信息可能涉及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工作关系等,通过夸大、扭曲或编造事实,使公众对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评价,对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因传播谣言导致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涵盖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些造谣行为形成规模后还可能引发网暴,《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除名誉侵权外,一些博主通过谣言圈粉并借此推销劣质商品,从而获取高额利润。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一旦被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向商家提出“退一赔三”的赔偿请求。如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在直播间虚构故事,多次直播带人“解救受困母女”,并以离奇故事铺垫售卖玉器。谢某出于同情,先后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元。后来,谢某发现焦某与受困母女等人共同就餐庆祝,顿觉上当受骗,遂向平台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的行为具备主观欺诈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构成欺诈,最终判决其退一赔三。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造谣者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在我国,谣言传播行为若扰乱社会秩序,将直接引发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拘留、罚款等。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强调,不得散布网络谣言,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某主播因摆拍“女骑手深夜被盗车后大哭”引发公众关注,后经警方介入调查,以涉嫌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网络谣言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当谣言的传播超出一般扰乱秩序的程度,影响范围扩大并引发严重后果时,行为人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不仅是对谣言行为本身的规制,也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强有力保护。如汤某等人为泄私愤,编造发布“某农副产品市场一摊主长期售卖有毒蔬菜”谣言信息,并批量注册小号推高热度,引发群众恐慌,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侮辱、诽谤造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吴某为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后,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网络账号发文,捏造出“73岁某地企业家豪娶29岁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该文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的肆意谩骂诋毁,最终吴某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网络谣言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平台止谣不利也要担责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以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一旦发现违法内容,平台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该规定赋予平台对信息内容的审查和处理责任,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违法信息进一步传播。如果平台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可能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我国网络安全法同样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若平台未能有效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甚至放任不实信息传播,将与谣言传播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平台的注意义务,还要求其主动作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展。例如,一段已被官方辟谣过的谣言信息仍在短视频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累计播放200万次,转发分享8.3万次,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短视频平台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谣言视频大量传播扩散,公安机关最终对该平台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官有话说

  筑起信息时代的“防谣墙”

  应对谣言不仅需要法律的规制,更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散布谣言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政府需及时出台专项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其次,网络平台应加强审核能力,可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监控内容,主动屏蔽虚假信息,设立快速响应的举报通道,增强用户监督的参与度。

  在个人层面,公众需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不轻信、不转发未经证实的内容,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上保持理性判断。政府和社会组织应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谣言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此外,学校和社区可定期开展普法讲座,以加强对青少年和老年人等易受谣言影响群体的教育。

  谣言猛于虎,任其滋长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面对网络谣言,群众需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公众监督和科技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筑起信息时代的“防谣墙”,每个人都能成为守护网络清朗空间的一分子,通过共同努力让谣言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