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洗钱犯罪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今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武凡熙 作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反洗钱制度的国际标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目前反洗钱领域最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标准防止洗钱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1989年,为遏制日益严重的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七国集团峰会上成立。1990年,该工作组发布了包含40项建议的报告(以下简称“40项建议”),并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大幅度修订,成为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行动指南,许多国家陆续以此为蓝本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或修订了反洗钱法律。
最新版本的“40项建议”(2019年6月更新)就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制,建议各国将洗钱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应尽可能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其在后续释义中进一步明确:其一,上游犯罪至少应包括其国内法中属于严重犯罪类别的所有犯罪,或应包括最高刑罚可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对于对犯罪有最低门槛规定的国家,上游犯罪应包括所有最低刑罚为6个月以上监禁的犯罪等。其二,提出洗钱罪的犯罪所得包括任何财产类型,可由洗钱行为直接或间接产生,在证明财产是犯罪所得时也不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其三,各国立法可以规定洗钱罪不适用于上游犯罪行为人,即各国可自由衡量是否将“自洗钱”入刑。其四,建议各国注意以下几点:(1)应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当事人的洗钱主观意图;(2)应采取有效的、适当的和劝诚性的刑事处罚方式;(3)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法人;(4)应规定洗钱犯罪的附属性犯罪,如帮助、教唆等。
欧盟:制定欧共体的反洗钱标准化指令
为维护欧洲共同体的金融体系安全,1991年欧盟公布了第一个反洗钱指令,以统一欧盟的反洗钱标准。此后,基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项建议”与现实情况,欧盟反洗钱指令经历了五次修改,这些指令为各个成员国设定了反洗钱目标和最低标准,最终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实现对洗钱行为的打击。
欧盟第一个反洗钱指令侧重于对传统银行和信贷领域进行彻底的客户尽职调查并报告可疑活动,随后的反洗钱指令扩大了被视为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金融犯罪的范围、对义务实体预防要求的深度和范围;还扩大了义务实体的范围,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以及特定类型的加密货币提供商等。
2018年10月,欧盟发布了首个旨在通过刑法规制打击洗钱活动的反洗钱罪指令。主要规定:其一,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来源于犯罪活动的财产,相关犯罪活动包括22种上游犯罪,其中新增环境犯罪和网络犯罪。其二,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他洗钱”和“自洗钱”,明确规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应作为刑事犯罪受到惩罚。其三,引入了“帮助和教唆”的犯罪形式。其四,将洗钱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法人,使公司能够因员工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受到惩罚等。
今年6月,欧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第六个反洗钱指令,该指令作为加强欧盟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框架的全面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在吸收前述刑事反洗钱指令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风险评估、设立金融情报组等内容。
美国:反洗钱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1970年,美国颁布《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突破对客户的严格保密义务,推行金融交易报告和保存交易制度,以便于执法部门追踪犯罪痕迹,但其主要通过间接方式打击洗钱行为。
1986年,美国通过了《洗钱控制法》,正式对洗钱行为本身进行规制,成为世界上较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该法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应明知该金融交易所涉及的财产是某些非法活动的收益。(2)行为人应具备下列主观意图之一:意图促进开展特定的非法活动;意图逃税或税务欺诈;明知交易旨在隐瞒或掩盖特定非法活动所得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或控制权;或明知该交易是为了逃避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交易报告要求。(3)所涉及的财产必须实际上来自特定的非法活动。同时该法也将通过拆分交易规避大额现金交易报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此后,美国出台了多项法案以完善对洗钱犯罪的治理,例如拓展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反毒品滥用法》等。
20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20年反洗钱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金融情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系统现代化等。该法案要求加强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作为国家主要反洗钱机构的职能,明确国家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优先事项,审查并酌情修订货币交易报告和可疑活动报告,以及要求公司披露“真正受益所有人”,借此打击通过公司结构进行掩盖的个人洗钱行为等。
英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较大
1986年,英国在《毒品贩运犯罪法》中设立了“获取源于毒品贩运的财产罪”,因此被认为是较早通过刑事立法对洗钱行为进行惩罚的国家之一。英国主要的反洗钱立法还有《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2002年犯罪收益法》等,以及法律授权政府机关制定的与反洗钱相关的行政规章,如《2017年洗钱、资助恐怖分子和资金转账条例》等。
其中,最基本的反洗钱立法是《2002年犯罪收益法》,其规定:隐藏、掩饰、转化或转移犯罪收益,或将犯罪收益转移出英国的;为他人获取、保留、使用、持有犯罪收益提供便利的;以及明知或应知为犯罪收益,而获取、使用或持有的,均属于洗钱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还规定了不披露罪,要求银行、投资、汇款等受监管的行业在怀疑客户或其他人有洗钱嫌疑时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英国上诉法院将洗钱嫌疑定义为一种范围很大的“可能性”,如果某人曾经参与犯罪活动或从犯罪活动中受益,他就已经具备被报告的嫌疑,并不需要提供确切证据。
此外,英国对洗钱的定义非常宽泛,任何犯罪收益的清洗都属于洗钱行为,犯罪不论轻重,金额不设限制。整体而言,英国对洗钱行为的监管相对严格,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
【本文系202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22JZD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