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一起连锁买卖收割机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调解,被告及第三人退还了原告全部货款并支付了运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4月3日,刘某通过微信向伍某订购两台全新收割机,双方约定每台价格60000元。刘某向伍某支付了定金2000元,并安排两辆运输车到伍某指定的地点去拉新车。司机到指定地点后,刘某将剩余车款118000元转入伍某账户。此后,因两辆车车外壳有损坏,需要刘某自行购买,伍某遂向刘某转账10000元用于购买车外壳。司机将伍某交付的两辆收割机拉回来后,刘某发现两辆收割机并不是双方确认的全新车,内部损坏严重,且变形严重、锈迹斑斑,不能正常使用。
刘某多次找伍某协商未果,遂将车辆拉回原地址,但伍某拒绝签收,无奈之下刘某将两台收割机又拉回来。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运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伍某提出,其并不是收割机的出卖方,其只是中介,徐某才是案涉收割机的出卖方,伍某自身只赚取了9000元中介费,刘某支付给其的货款,其已经支付给徐某指定的张某账户,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徐某为本案第三人。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及庭审质证,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其实是一个连锁买卖,刘某通过微信向伍某购买收割机,伍某没有符合条件的收割机,便将需求发给徐某,向徐某购买收割机,徐某又向张某购买收割机。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只是简单的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判决,并不能真正的化解矛盾,还可能因本案滋生其他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为了能够快速有效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各方当事人,因原告及第三人均在外省,承办法官便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及第三人沟通协商,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寻找最优解。经调解后,被告伍某主动联系了原告及第三人徐某、张某,并当即前往湖北与原告及第三人徐某、张某面对面沟通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方案,但在金额上还存在一些分歧。
了解到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上各方当事人,在耐心释法析理下,最终,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伍某及徐某当场支付刘某部分货款及运费,剩余货款由张某在指定期间内联系买家前往刘某处将该两台收割机购买走后,支付给刘某。
近期,刘某收到剩余货款后,主动致电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感谢,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