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曝光式“维权”可取么?警惕不当维权反成侵权
2024-11-29 11:2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艳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很多劳动者往往会选择利用网络来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权益。那么网络曝光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索要劳务工资维权不当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原告为一家餐饮店,2023年2月,被告A某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待遇产生纠纷,2023年5月,A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23年5月至9月期间,A某在某平台发表多个视频,视频内容为附原告门店照片,并配文“老板拖欠员工工资是个无赖”等相关内容。原告获悉后认为,A某发表的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多次找A某协商删除相关视频。后因双方协商不成,该餐饮店将A某诉至灵川县法院。

  灵川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因劳动待遇产生纠纷。被告A某离职后,在某平台发布原告相关的视频15个,贬损原告的商业信誉,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累计浏览量超过十万,累计点赞超过2000个,累计评论超过2000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相关图文作品全部删除。

  灵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发布误导性言论,属于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通过其此前发布过侵权视频的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网络自媒体为劳动者维权带来了便利,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群体,在面临用工企业侵权时,可以借助网络自媒体发声,督促企业纠正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维权也要合法合规,谨防因逾越边界而侵犯企业名誉权,由受害者的身份转化为侵权者。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待遇产生纠纷,被告在发布视频及作品评论区中使用了贬损原告名誉的言辞,有部分夸大失实,对一般网民具有误导性。且其发布的抖音视频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点赞和评论,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了原告名誉贬损和社会性评价降低的侵权后果,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