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履行债务,这种方式会成功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方某与纪某一家为同村村民。2005年,由纪某在方某名下宅基地出资建造房屋并长期使用,房屋登记方某户名。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拆,拆迁补偿款745万余元发放至方某名下。之后,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某一方同意扣除基建60万元外,再向纪某支付402万元拆迁补偿款,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然而,方某仅支付了202万元,纪某遂诉至法院。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方某与其妻子李某需共同向纪某支付剩余200万元拆迁补偿款。
因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纪某很快发现,在该案诉讼期间,李某与其弟弟李某弟签署《房产赠与合同书》,将其单独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产权100%份额赠与李某弟,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纪某认为,李某无偿向自己亲转让房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债权,故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负有高额到期债务,却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明显对债权人纪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障,债权人纪某有权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之行为。虽然李某主张无偿赠出其名下房产时间早于法院确定由其与方某共同向纪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时间,但是该行为晚于纪某提起案涉诉讼的时间,因此,李某的上述无偿赠与行为,明显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最终也导致纪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因而法院认定李某的上述赠与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故判决:一、撤销被告李某、李某弟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书》;二、被告李某、李某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的名下。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之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实现。
2.起诉时应举证证明:①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②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③债权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④债务人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⑤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有效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实现的法律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的清偿,须债权人另行向债务人主张。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限。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为”仅指财产上的法律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结婚、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