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及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中,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矛盾冲突随之增多,在市场自身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必然会将经济纠纷引入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但在民事执行阶段,由于缺乏科学、彻底的退出机制,导致“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执行不能”案件大量激增,加剧执行系统“案多人少”压力,滋生经济发展隐患。对此,笔者根据河南省焦作市两级法院2021至2023年涉企终本案件“入库”状况,从推动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保护债权人利益入手,梳理2024年“执转破”程序衔接中遇到的问题,寻求“执行不能”案件破解方法,努力为完善“执转破”机制构建提供参考路径。
一、纠纷实质化解层面对“执转破”的现实需求
执行程序顺利运转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现阶段通常在立案、执行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的方式结案,在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然而,实践中,如被执行人已在另案“终本”,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仍启动执行程序,并不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问题,还会导致对同一被执行人多次终本,浪费执行资源。
以焦作市两级法院为例,2021至2023年,“入库”的终本案件数量分别为8373件、8577件、6760件,其中被执行人为企业的重复出现3次以上的关联终本案件数分别为1540件、1519件、1279件,所占比例稳定在18%左右,每年涉及企业超过500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多次终本、多次恢复的情况,如C公司与D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2020年终本,2021年恢复后终本,2024年再次恢复后终本,执行质效提升缓慢。而与此同时,自2024年5月,焦作市两级法院开展“执转破”工作以来,截至10月底,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10件,已纳入破产程序99件,预计可出清终本案件446件,占上述关联终本案件数的3.93%,“执转破”减少“终本”案件的作用仍有待挖掘,“执转破”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
二、“执转破”推进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执转破”程序启动难。债权人方面,认为破产程序的启动,会使所有债权人平等共享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其受偿比例和额度势必降低,部分债权人对被执行企业还抱有可能履行能力恢复的看法;债务人方面,担心企业如果进入破产会影响企业的运转,同时打击市场、企业管理人员、员工的信心,进入破产后,未到期的债务会加速到期,担心对其造成更大的压力;执行法院方面,由于破产案件办理难度大、周期长,倾向于让该类案件继续留在执行程序,缺乏导入破产程序的积极性。
2.“执转破”相互衔接难。“执转破”程序的衔接尚未有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在执行局向破产庭移交案件时,应明确移送材料的种类、范围,审核期限;在个别债权人对执转破程序有异议时,解决异议的方式和责任人;涉及执转破的企业,在多个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时,如何协调处理其中的财产查控、财产分配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3.“执转破”人员配置难。执转破案件与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相比涉及的专业性强,执行干警还要兼顾职工信访、企业生存、职工安置等问题,法院缺乏统一有效的集约化“执转破”团队,缺乏独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人员配置上缺乏科学规划,专业能力亟待增强。同时,个别执行干警普遍对执转破的认识不足,简单做完“规定动作”后就把案件“终本”,没有意识到执转破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促进闲置资源再利用,实质化解经济纠纷等方面的综合价值。
三、畅通“执转破”程序的思路探索
1.丰富执转破案件启动主体。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在“执转破”中,可考虑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视为“执转破”程序的“同等”启动主体,令其化被动为主动,更好地去救济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面对部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执转破”的实际状况,应适度引入职权主义为辅原则,赋予法院提起“执转破”的权力,减少企业“应转未转”情况的发生,打破启动困境。
2.完善执转破法律法规。要结合辖区案件实际、法院人员状况,对“执转破”程序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对具体移送材料的范围、处理异议的方式、执破程序的协调等问题出台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要指定“执转破”对接人员,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最大化减少衔接不畅通问题。要主动将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审查适度前移,建立“执转破”预先审查机制,在正式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前,将案件交由破产法院进行预审查。要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债务数额较小、当事人配合意愿强烈的企业要适用简易程序,发挥智能办公平台作用,加快案件流转审查速度,压缩纸质材料数量,实现破产财产的多元化处置,提升“执转破”办理质效。
3.加强执转破队伍建设。成立执行局、破产庭主导的“执转破工作小组”,确保案件“移得出、立得准、破得好”。要树立“执破一体”意识,破产庭要提前介入,和执行局联合研判拟移送企业相关情况,提前掌握风险隐患,对移送步骤进行初步谋划。执行局要整理查控成果,将破产企业经营、财产状况,及时与破产庭分享,同时加速执行阶段已完成的评估、审计、拍卖等执行措施在有效期内与破产程序衔接,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定期召开双向培训业务会议,加强业务人员对破产、执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探索建立执行、破产业务人员的定期轮岗交流机制,培养“执转破”双向人才。要设定激励机制,提高案件承办人积极性,将“执转破”移送数量、质量作为执行案件考核事项,激发执行法官移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挖掘“信用”的司法价值。在司法层面,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对接共享使用的新格局,为“执转破”运行提供可靠的信用评价,应尽快制定完善对企业信用采集、使用的制度法律法规,将信用制度和经营生产活动结合在一起。要畅通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在法院、税务、银行、保险等行业的资源共享渠道,统一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一次性”集中采集内容,避免重复采集。此外,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应追求“不使用”的价值,注重案例挖掘,丰富宣传方式,强化信用惩戒机制的警示力度,对事后履约的失信人,制定精准化的信用恢复机制,减少惩戒手段的“非必要”使用,以“信用”把紧“执转破”的进口关,守好“执转破”的出口关。
四、优化“执转破”的机制配套
1.深挖府院联动潜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执行和破产工作的支持,推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健全“执转破”配套制度。要配合职能部门建立执转破专项援助基金,并对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作出严格规范,分摊破产成本,促进“僵尸企业”主动退市。要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按需召开联动会议,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统筹解决破产处置中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企业注销、信用恢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以“府院联动”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
2.整合法院内部力量。法院组建“执转破工作小组”时,联合“立案、执行、破产、信访、异议”等部门力量,列出程序清单,对“执转破”移送程序、财产分配、纠纷处理等职责作出细化规定,将各个部门和岗位职能流程有机结合起来,让原本的“单对一”逐步处理变为“多对一”的同步推进,实行材料同步流转,审核同步进行,矛盾同步处理,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在重整工作中,有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要确定清偿的方式、比例、时间,及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保护方式,按期进行债务清偿,重整期限过后,对其余可免除债务应再次区分,规范后续变现履行。
3.推动司法救助兜底。在涉工伤赔偿、刑附民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身心已经受到损伤,但由于“执行不能”反而使其权益无法实现,陷入生存困境。因此,被执行企业在破产时,司法救助应当及时介入,扩大告知范围,前移救助端口,便捷救助程序,根据案件执行情况,结合申请执行人自身实际,尽快审查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保障“弱势”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困境,避免“因案致困、因案致贫”,以实际行动兑现司法为民承诺。
综上,“执转破”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到“执转破”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前布局完善制度,畅通协调渠道,努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补齐市场自救和退出短板,从源头遏制“可能破产主体”进入市场,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发生,有效推动终本出清,发挥司法制度拯救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最终实现法治价值、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