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是依法解决“执行不能”企业退出的有效举措。为有效破解“执转破”工作过程中的法院内部衔接机制不畅等困境,近年来,各地法院先后探索推进“执破直通”“执破融合”等工作举措,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僵尸企业”大量存在、企业退出机制不健全等根本性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需要梳理“执转破”以及“执破融合”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创新更符合司法规律、更有助于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工作目标的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一、“执破融合”机制发展的实践检视
“执破融合”是“执转破”的深度发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一定困境:
1.破产程序启动难。从债权人角度来说,无论首封还是轮候,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比例客观上远低于执行程序,因此,民诉法解释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分配的规则在实践中逐渐成为各方债权人谈判的筹码,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情形屡见不鲜,有财产样态下导入破产程序制度运行不畅。从债务人角度来说,企业经营不规范,进入破产程序不仅面临债权挤兑,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未知风险。对于具有一定经营价值的企业而言,是否享有经营权还可能影响债务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后续融资谈判能力,企业存在不愿导入破产程序的心态。
2.内部衔接不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本质上是概括性的执行程序。除重整案件外,绝大多数执破案件共通的工作是“查控、拍卖、分配财产”三件事。对于执行法官而言,在无法保障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需要额外进行大量解释说明、准备一系列书面材料,两相比较不如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分财产,分配变价款更为高效便捷。对于破产法官而言,如果前端财产全部叠加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相比执行程序“财产接管难、处置周期慢”的痛点无形中直接放大。多重因素叠加,导致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停滞在执行环节,形成对破产程序的替代效应,加剧破产程序启动难。
3.外部作用未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主要载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经营生命周期轨迹来看,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在进入法院前就已经呈现端倪,地方政府与有关主管部门更是最直接的参与者、亲历者。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但在处理执破融合乃至延伸至更前端的府院联动层面,还存在信息交互不完善等工作短板,没有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在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府院“联合共益执破”的价值厘定
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是指人民法院与政府基于守护国家利益、保障公众权益、提升司法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管理人等主体联合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甄别,共同启动破产程序,在法院内部通过深化立审执破互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从发展历程来看,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是执破衔接工作从执转破、执破融合、立审执破一体化的全新迭代升级,是在解决内部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外部互联互通,是更高站位、更深层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的具体举措。
(一)立足共益:破解启动程序障碍。
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具有天然的社会公益属性,以此类债权人为依托,基于保障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公共利益需要,配套建立以企业长期失信限消,公益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的终本案件等数据信息为依托的“僵尸企业”甄别机制,通过及时征求有关行政机关、企业、破产管理人意见,共同推动企业破产。该做法不仅可以破解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顽瘴痼疾,还可以高效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化解执行部门因财产分配不公引发的分配方案争议,更避免了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风险。
(二)精简流程:打破内部衔接壁垒。
进一步构建“立审执破互通”工作机制,建立由执行、破产法官互相参与办理“破产”和“执行实施”案件的双向互通机制,以及立案、审判法官全流程参与的“立破”“审破”前端甄别机制,以审判组织融合为契机,推动实现办案理念、拍辅资源、案件数据等多维度信息共享。特别是针对破产程序财产处置环节的痛点,融合执破程序共通的“查、卖、分”三项流程,探索“2﹢1>3”的“二执一破”工作模式(即执行部门主要负责财产查控和拍卖,破产部门主要负责分配财产),充分发挥执行、破产程序各自的制度优势,有效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提升破产办案质量,还消弭执行权过于集中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
(三)综合施策:突破府院联动困境。
一方面,建立法院、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人三方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通过组织召开三方“联合共益执破”联席会议等,畅通各方互联互通渠道,推动执行与破产工作由法院“单兵作战”变为各职能机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共同参战”,实现从后端治理向前端发力延伸。另一方面,在开展前端全方位甄别研判的基础上,推动属地政府会同法院、破产管理人等组建工作专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精准处置问题企业,共同推动企业“先破后立”、加速重生。比如,针对仍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由政府部门在前端引导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企业从“濒死”走向“新生”。以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属地政府在发现企业业绩下滑、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立即组建工作专班,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的基础上,在前端主动联络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推进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和意向投资人招募等工作,顺利推动企业“蝶变重生”,实现资产和产业双盘活。
三、完善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机制的路径设计
(一)强化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和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府院“联合共益执破”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甄别、会商、移送、孵化、救治等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机制上的积极作用,推进困境企业重生和“僵尸企业”出清。
(二)优化队伍建设。要探索“大团队”建设,依托执行局和破产审判部门,组建“执行﹢破产”的专业化办案团队。通过常态化开展实践交流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执行和破产审判业务“双通”的复合型人才,带动执行与破产审判业务的深度融合。
(三)完善科技配套。当前法院执行与破产分别各自设立一套独立的系统,两个系统整体互不同属,功能无法通用。最典型的例证就是破产审查案件,无法使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在一张网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融合破产、执行,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避免程序衔接不畅,信息脱节。
(四)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一些机关、企业对破产法律制度不熟悉,刻板认为企业破产是负面行为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法院﹢机关﹢企业”同堂研讨活动,推动破产保护理念“一出两进”(出法院、进机关、进企业),有效扭转“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同时,进一步深入宣传破产制度对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发挥企业自身价值的积极作用,营造信任破产、选择破产、配合破产的浓厚法治氛围,让机关、企业了解执行、熟悉破产,带头转变“恐破”“厌破”的传统意识。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澳门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