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5时许,李某电话告诉建始法院承办人:4万元赔偿款到帐了!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李某系某公司钻孔工人。2023年8月12日下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阀门砸伤左脚,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左足第一远节趾骨开放性骨折;左足第2近节、中节趾骨骨折。某公司为李某垫付了医疗等费用26761.10元。
李某出院后,向政府部门咨询工伤赔偿处理程序,并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1月23日,双方共同申请建始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确认:某公司除了前期垫付的26761.10元,另给李某赔偿款60000.00元,定于2023年12 月31日前履行完毕。
李某起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其应得赔偿款为10余万元,遂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系被告利用原告缺乏判断能力、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辩称,《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人民法院尊重《人民调解协议书》,驳回原告的诉请。
《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条件就撤销,不符合的不撤销,对照法律条文框,这样的案件并不难。但审判人员在10月31日的庭审中意识到,双方争议的焦点虽然是《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但撤销与否,说到底还是某公司是否还应当给李某赔偿款、给多少的问题。
治标不如治本,审判人员认为,与其判决是否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当事人上诉,甚至进而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诉请解决赔偿,不如一步到位直接商量赔偿问题。于是,临时改变了当庭宣判《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撤销的计划,建议双方当事人计算李某的损失,说出该不该赔的道理。双方的律师赞同审判人员的意见,配合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但因双方对立情绪大,当庭无法达成协议。
休庭后,审判人员继续与双方及其律师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11月11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除了起诉之前给付的赔偿款,公司再给李某赔偿4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11月12日,李某电话告诉审判员:4万元赔偿款到帐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得到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