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上诉后“反言”,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原判。
2023年3月,张某某与朱某某分别骑二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8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朱某某的起诉,朱某某请求张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七万九千余元。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朱某某损失七万八千余元。
后张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张某某在一审中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予以认可。但在二审中“反言”,主张自己并未碰到朱某某,交通事故系他人造成,并提交了事发当天的现场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中,张某某对其造成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予以认可,然而,在二审中张某某虽然予以否认,但所举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原判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由此确定张某某承担朱某某全部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该条是关于“禁反言”的规定,一般认为,“禁反言”原则系诉讼法中诚信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
按照该规定,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对证据予以确认;理由成立的,可依据新的意见对相关证据重新予以审核认定。本案张某某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对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