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庭审作为数字法院体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极大发展,相关程序也在不断地向系统化、规范化发展。尽管世界范围内远程庭审发展仍存在地域差异,但各国司法系统已经广泛认可了远程庭审的独特优势。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相关实践经验与制度规则具有一定的启示。
英国:民事、刑事均可适用远程庭审
英国司法系统已经使用远程庭审多年,随着英国法院与法庭服务处不断推进法院运作模式的改革,英国相继开发了视频庭审服务平台与云视频平台两大系统。2023年,英国成立在线程序规则委员会,旨在制定相关规则,以规范民事、家事和法庭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在线程序之实践。
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英国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远程庭审的具体程序类型,民事、刑事等诉讼程序中均可以适用远程技术。英国司法系统赋予了法官在远程程序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用远程庭审主要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法官需要考虑适用远程方式庭审是否有利于保障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具体而言,法官将根据是否有利于实现正义、是否为司法程序推进所必需、法院的远程技术条件、案件的详细信息、程序的性质与复杂性、可能影响远程庭审的因素综合考量是否通过远程形式开展庭审。从实际的适用状况来看,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治安法庭和处理严重刑事案件的皇冠法庭中,适用远程庭审的比例较低,多数当事人仍以出庭的方式参与庭审。这是由于法官以及法律从业者认为,一些复杂的案件与可能对当事人生命权益造成影响的案件并不适合通过远程方式进行。
远程庭审的具体要求。英国主要从参与诉讼的人员角度作出了规范。在听证会开始前,相关人员需要测试好设备、网络。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远程庭审的当事人必须处于安静、私密、无人打扰的空间,穿着正式服装,保证光线充足,画面能够充分显示出相关人员肩部及以上部位,遵循与线下法庭相同的庭审行为规范。庭审过程中严禁录音录像,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澳大利亚:是否适用远程庭审由法官决定
澳大利亚关于远程庭审的大规模实践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制定了《电子听证会实务人员与诉讼当事人指南》,对联邦法院远程审理的民事与家事案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澳大利亚没有从立法层面划定可以适用远程技术的程序,是否适用远程庭审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考虑诸如案件性质、诉讼各方、律师及证人的技术设施是否能够支持远程庭审、证人所处的地点与时区、相关人员有效参与远程庭审的能力、防火墙与安全问题、何种庭审形式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等问题。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通过远程的方式开展庭审,最终由主审法官作出决定。在刑事诉讼中,涉及证人和陪审团的审判程序,除非法院特别批准,否则通常不可以适用远程庭审。在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等地区,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保释听证程序、轻微犯罪案件审理程序都可以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相较而言,民事诉讼中大多数情况都可以采用远程技术进行审理。
远程庭审的具体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远程庭审的程序进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参与庭审的相关人员需要遵守与线下庭审相同的程序,不仅要关注远程庭审的程序推进,还要充分考虑诉讼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要求参与远程庭审的人员使用背景模糊功能或坐在中性背景前,法官还可以允许当事人仅以音频方式参与审理。对于具体的平台操作流程,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的规定多以图示方式演示。由于远程庭审涉及诸多新概念,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还对相关词汇进行了解释,避免因语义误解而造成程序问题。
美国:远程庭审各州有所不同
2023年,汤森路透研究所发布了《美国2023年法院状况报告》,其中显示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对远程庭审开始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尤其对远程庭审在避免程序延迟以及节省成本方面的表现予以了充分肯定。
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就逐步在《联邦民事诉讼法》和《联邦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加入了远程庭审的授权性内容。由于联邦层面的规定十分笼统,因此,美国各州都对远程庭审予以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加利福尼亚州对民事诉讼中的收养最终听证、严重残疾人非自愿治疗和监护的诉讼程序、蔑视法庭程序和能力审查程序、少年司法程序等诉讼程序中适用远程技术进行了特别授权。在刑事诉讼中,除陪审团与法官共同审理的案件外,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初次出庭、提审、认罪及所有其他程序均可通过远程技术进行。但是,涉及家庭暴力以及违反保护令的轻罪案件被告人,应当在提审和判刑时亲自出庭;涉及醉酒驾驶的轻罪案件被告人,法院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命令其在提审、认罪或判刑时出庭。
内华达州最高法院以签发命令的方式,对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审判、证据听证、有争议的遗嘱认证听证、禁令救济听证以及小额索赔程序中,原则上均要求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但为了便利当事人开展民事诉讼,强制收治、审前会议、单方面申请的听证、临时保护令等程序,则允许适用远程技术出庭。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提审、一般状态检查、一般能力听证、专门法庭检察官一般听证、审前释放听证等地区法院适用的15类程序,当事人均可通过远程出庭;但考虑到刑事诉讼中适用远程技术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涉及认罪的提审、刑事审判、和解会议、缓刑撤销听证以及定罪后的上诉动议等多数程序,则原则上排除了远程庭审的适用。
远程庭审的具体要求。远程庭审的记录人员应当亲自出席,特殊情况下,司法官员可在法庭以外的地点主持远程庭审。此外,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即使被告人已经放弃了亲自出庭的权利,法院仍应随时允许其撤回放弃的决定,即终止远程庭审并恢复传统庭审。
加拿大:远程庭审的体系健全
加拿大立法机关、联邦法院与各省法院都对远程庭审作出了规定。
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2023年,加拿大S-4号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针对加拿大的刑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赋予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与发布命令时更大的灵活性。该法案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所处的地方与个人情况、被告人亲自出庭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人出庭地点是否合适、被告人享有的公正与公开审理的权利、罪行的性质与严重性来判断远程庭审是否合适。在初步调查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认罪程序、判处刑罚的程序中,若检察官与被告人同意,即可适用远程庭审。重罪审判中也可以适用远程庭审,且未完全排除陪审团审判对远程技术的使用,但在向陪审团提供证据时仍旧以线下庭审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与家事诉讼领域,远程庭审的适用更加普遍,只有涉及证据展示、复杂法理问题讨论、儿童保护等的审判程序才倾向于线下审理。
加拿大各省法院对远程庭审也实现了进一步的细化。安大略省对审理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程序、非陪审团审判程序、认罪程序等都被推定为应当线下审理,而司法预审、保释听证等被推定为远程审理;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管理程序、指派法庭的程序、简易的动议都被推定为远程审理。
阿尔伯塔省对于远程庭审的态度一直较为谨慎,其规定目前能够通过远程技术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的案件或申请、家事案件快速上诉的上诉会议以及法官主导的调解程序。
远程庭审的具体要求。加拿大规定,在适用远程庭审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聘请律师,法院必须确保被告人能够理解诉讼程序且自愿地作出所有决定。如果被告人聘请律师,必须保证被告人有机会与律师进行私下交流。所有用于远程庭审的文件均需提供电子版本。且法院对电子文件的格式也有要求,规定电子文件应当设置书签、通过光学字符识别技术的处理,以便诉讼过程中的记录与各方查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