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商事调解类型
2024-11-15 10:49: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科
 

武凡熙 作

  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商事调解的高效性、低成本性、灵活性、保密性非常显著,因此越来越受到芬兰法律界的重视。芬兰对商事调解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是2011年的《普通法院争议解决及和解确认法》,该法第3章规定商事调解协议达成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其他欧盟成员国作出的法庭调解也可以在芬兰申请执行。芬兰商事调解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现予以简介。

  芬兰律师协会下的律师调解

  芬兰律师协会设立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律师开展商事调解工作。芬兰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隶属于芬兰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律师调解申请、确认或指定律师调解员等工作。《芬兰律师协会调解规则》对律师调解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指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应当首先根据芬兰律师协会的调解规则,通过调解友好解决。”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支付调解员酬金的依据和标准。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应承担各自的支出,并分担调解员及其助手的酬金包括调查在内的必要支出。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每名律师调解员可以配备一名助手参与调解。律师担任商事调解员的定位是调解中的独立专家,不对案件事实对错作出结论,而是协助各方了解自己和对方在案件中的弱点和优势,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律师调解员有义务对调解过程和结果保密。

  在律师调解中,当事人既可以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要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推荐合适的调解员。调解作为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商业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任何阶段申请停止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明确授权是否同意律师参与调解。如果提交律师调解的案件正处于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事人各方可以在必要时请求中止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在调解之外援引调解建议、另一方的承认以及调解员在调解中作出的声明。同时,当事人不得在该争议中或其他争议中传唤律师调解员作为证人。

  芬兰仲裁院组织实施的可转换仲裁裁决调解

  可转换仲裁裁决调解由隶属于芬兰总商会的芬兰仲裁院组织实施。其依据是芬兰总商会制定的《芬兰仲裁院调解规则》《芬兰仲裁院仲裁规则》《芬兰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等。经过芬兰仲裁院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执行认可:一是经调解员的同意,将调解员变更为仲裁员,进而在仲裁裁决中确认调解协议,按照仲裁裁决的方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相比,具有跨国执行的通行性和保密性优势。二是根据《普通法院争议解决及和解确认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申请执行调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排斥针对同一商事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明确调解的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在主合同中加入调解条款的方式,同意将争议提交芬兰仲裁院调解,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订立独立的调解协议启动调解程序。芬兰仲裁院建议采用其示范调解条款,内容如下:“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争议或索赔,或因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有效性引起的纠纷、争议或索赔,应首先根据《芬兰仲裁院调解规则》提交调解。”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向芬兰仲裁院提交调解申请的情况下,由芬兰仲裁院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另一方如果明确表示反对或者未提交答复,芬兰仲裁院可宣布调解不成立。

  确认调解员。可转换仲裁裁决调解自芬兰仲裁院收到调解申请后开始。调解通常由一名调解员进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提名多名调解员以及聘请包括行业专家在内的其他人员参加调解。如果当事人未共同提名调解员,则由芬兰仲裁院指定。所有调解员的提名须经仲裁院确认才能生效。在获得提名后,芬兰仲裁院确认前的准调解员应当提交一份同意调解工作时间、在调解中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声明。

  确定调解费用的交纳标准和数额。芬兰仲裁院调解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调解费用是申请费和管理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应以平等的份额承担这部分费用。其中,申请费是每件案件1500欧元。管理费则根据案件标的额分段按件定额收取,纠纷标的额为10万欧元以下的,管理费是1500欧元;超过1亿欧元标的额的,管理费是25000欧元。另一部分调解费用是调解员的酬金、差旅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这部分费用实行分段支付制。芬兰仲裁院在指定或确认调解员时,经征求调解员和当事人意见,确定调解员按小时或日计算的酬金标准,然后由当事人预付一部分费用。在调解结束后,芬兰仲裁院综合考虑调解的难易程度、调解员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最终确定调解员的酬金并根据预付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调解的终止。《芬兰仲裁院调解规则》规定了调解员终止调解的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确认;二是一方当事人书面请求终止调解;三是调解员以书面形式得出结论,认为继续调解没有意义。在第一种情形下,全体当事人可在调解员同意的前提下,变更调解员为仲裁员,并请求仲裁员根据《芬兰仲裁院仲裁规则》或者《芬兰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的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以仲裁裁决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并立即将裁决书原件送达各方当事人和芬兰仲裁院。

  芬兰土木工程师协会下的建筑专门调解

  建筑专门调解由芬兰土木工程师协会下的建筑调解公司负责。该公司提供建筑工程争议解决和风险管理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起,建筑调解公司就开始提供建筑纠纷的调解服务,并制定了促进型和评估型调解规则。为了降低建筑工程纠纷的发生率,建筑调解公司依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设计多项个性化服务,如建筑合同审查、施工现场调查和建筑风险防范方案制定等。近几年,由建筑调解公司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比率超过八成。

  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纠纷时间长、专业性强、纠纷解决成本高。调解被认为是解决建筑纠纷的理想方式。在建筑招标类纠纷中,建筑专门调解获得越来越多当事人的认可。如果竞标的落选者通过漫长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项目施工启动时间将会延误,而适用建筑专门调解,调解员则可以从专业入手,帮助竞标落选者充分、全面了解竞标的质量标准,且充分考虑竞标失败者在竞标前后的利益,这大大提升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概率。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