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是北宋太祖建隆年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领衔修撰的一部重要法典。《宋刑统》的刊修与行用,是宋代法制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唐宋之际法律形式发展嬗变轨迹的例证,更是证成中华法系法典撰修体例沿革兴替之样本。同时参撰《显德刑统》和《宋刑统》者,只有苏晓一人。苏晓身历后唐、后汉、后周、北宋四朝,长期履职刑曹的实践经验和参撰《显德刑统》的重要履历,成为宋廷遴选苏晓参修《宋刑统》的重要原因。
《重详定刑统》书影嘉业堂丛书本。资料图片
建隆新定刑统
《宋刑统》是北宋太祖建隆年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领衔修撰的一部重要法典。《宋刑统》的刊修与行用,是宋代法制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唐宋之际法律形式发展嬗变轨迹的例证,更是证成中华法系法典撰修体例沿革兴替之样本。作为一类独立法律形式,“刑统”源自晚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并由此开辟律、令、格、式、敕混编之立法格局,秦汉以来长期沿袭的律令体系至此颠覆。五代后唐、后周皆有编纂《刑统》的记录。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二月,乡贡明法张自牧上封事,对后周《显德刑统》之不便者提出五条驳正。建隆四年(963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上书“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同年七月已卯,窦仪“等上《重定刑统》三十卷,《编敕》四卷,诏刊板模印颁天下”。
《宋刑统》承袭《大中刑律统类》《显德刑统》体例,法典结构首列律文、律疏,附以敕、令、格、式。据近人徐道邻统计,含唐朝高宗至宣宗敕文51条,后唐敕文13条,后晋1条,后汉4条,后周14条,宋朝建隆敕文5至10条(因文字残缺,年月不详);唐令46条,唐格12条,唐式9条;“余条准此”44条;“臣等起请”32条,以及疏议之后的“议”20条等。
《宋刑统》虽经累朝修订,却具有长期适用的法律效力,宋人所称“律”者,即多言此。《宋刑统》始终以基本大法形式存在,发挥着其他任何法律形式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元人胡三省指出:“《刑统》一书,终宋之世行之。”实践中,《宋刑统》则与《编敕》(敕令格式等)补充并行,“国初,但有《刑统》,谓之律。后有敕、令、格、式,与律并行。若不同,则从敕、令、格、式”。
宋代以降,围绕《宋刑统》的研究代不乏人,尤其是在金、元两朝大受重视,曾有各类注解10种,其中著名者如宋人孙奭《律附音义》和傅霖《刑统赋解》;元人孟奎《粗解刑统赋》《别本刑统赋解》和沈仲纬《刑统赋疏》等;清末沈家本《宋刑统赋序》《刑统赋解跋》《粗解刑统赋跋》《刑统赋疏跋》等。
至于《宋刑统》之刊刻与流传,宋代以后,事迹渐稀,目前以嘉业堂丛书本、民国六年(1917年)法制局本最早。目前,《宋刑统》有吴翊如(中华书局,1984年版)、薛梅卿(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岳纯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三家点校本可供采择。
参撰刑统诸臣
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窦仪等“俱效检寻,庶无遗漏。夙宵不怠,缀补俄成。”由此,窦仪、苏晓、奚屿、张希让、陈光乂和冯叔向六人参加了《宋刑统》修撰工作。
窦仪,字可象,蓟州渔阳人。《宋史》有传,其家世履历言之甚详。窦仪天资聪慧,十五岁即能属文。天福中举进士第,历仕后晋、后汉、后周、北宋四朝,“建隆元年秋,迁工部尚书,罢学士,兼判大理寺。奉诏重定《刑统》,为三十卷”。乾德四年(966年)冬卒,年五十三,赠右仆射,有“学问优博,风度峻整”之美誉。
主修《宋刑统》作为窦仪履历的高光时刻,在本传、墓志中均予以专门记述,北宋名臣扈蒙所撰《大宋故翰林学士中大夫守礼部尚书上柱国扶风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赠左仆射窦公(仪)墓志铭》曾言:“后乃兼判法寺,重定格律,《刑统》既成,至今垂为大典焉。”
除窦仪外,参修《宋刑统》的张希让、陈光乂、冯叔向事迹基本不存。为避讳英宗生父濮安懿王赵允让,在《续资治通鉴长编》《玉海》等宋代文献中,将“张希让”改为“张希逊”,刑部、大理法直官陈光乂和冯叔向信息则基本湮灭,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已明言:“希逊、光乂、叔向,未见。”相对张、陈、冯三人而言,关于大理正奚屿的信息稍有著录,如乾德元年(963年)六月庚戌,“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
至此,我们应将目光聚焦于北宋初年详定律典的另一位关键人物——苏晓。
长期以来,言及《宋刑统》修撰事迹和历史地位,则言必称窦仪,苏晓的卓越贡献被严重忽视。正如南宋陈傅良所言:“余尝论前朝应制书,若窦仪、苏晓同定《刑统》,而世但称可象。司马光、赵彦若同上《百官公卿表》,而世但称君实。苏洵、姚辟同修太常因革礼,而世但称明允之类。岁月浸久,将失其传,令人太息。今三馆书目言《百官表》为温公撰是已。铅椠尚多湮晦,况于事业,尤可叹息。□如研论事物,顾据于口耳之传其然,岂其然乎?”因此,有必要对苏晓参与修订《宋刑统》若干史实进行复原,以期全面认识此次中国法典修撰史上的重大事件。
苏晓修律本事
显然,就修撰《宋刑统》贡献而言,苏晓应是与窦仪并列齐名的重要人物。那么,苏晓何以跻身宋初这次修律盛事?他对《宋刑统》修订有何贡献?欲解决这些疑惑,就需要对苏晓生平事迹抽丝剥茧,一一道来。
众所周知,后周《显德刑统》是《宋刑统》的直接蓝本,北宋所谓“新定”《刑统》,就是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五代会要》记载:显德四年(957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以“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亦难详究”为由,奏请删定律、令、格、敕,以期务从简要,易为颁行。
参加《显德刑统》修撰活动者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修撰官。参加修撰者包括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共十人。修撰臣僚职责是“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最终达到谙理省文、直书易会的目标。
其二,参详官。据《册府元龟》记载:显德五年(958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昭远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此即《旧五代史》所记显德四年(957年)五月“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已上、两省五品已上官,参详可否”。可见,张昭远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张湜等所撰《刑统》予以增益删削。
其三,覆核官。由宰臣范质、王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形成《刑统》进呈定本。“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参撰《显德刑统》和《宋刑统》者,唯有苏晓一人而已。据《宋史》本传记载,苏晓,字表东,京兆武功人。自汉代关内侯苏武始,武功苏氏即为关中望族,其中颇有精娴刑书者,如隋朝参撰《开皇律》之苏威,唐朝参修《垂拱格》之苏瓌。苏晓父苏瓒仕于后唐,任秘书少监。
苏晓身历后唐、后汉、后周、北宋四朝,后周广顺初,“由华州支使入为大理正。以谳狱有功,迁少卿。显德中,历屯田郎中。宋初,诏与窦仪、奚屿、张希让等同详定《刑统》为三十卷及《编敕》四卷。建隆四年,权大理少卿事,迁度支郎中”。此时,苏晓已自大理正擢升权大理少卿,长期履职刑曹的实践经验和参撰《显德刑统》的重要履历,成为宋廷遴选苏晓参修《宋刑统》的重要原因,苏晓作为赓续《显德刑统》和《建隆新定刑统》的历史书写者身份亦可由此确立,此实为领衔修撰官窦仪所不能及。
至于窦仪、苏晓等人对《宋刑统》的具体修撰内容,在窦仪《进刑统表》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修撰团队主要工作是:第一,编目分门。《刑统》连同目录共三十一卷、二百一十三门。第二,录出律内“余条准此”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后,同时编修“起请”三十二条。第三,增加释文。“字稍难识者,音于本字之下。义似难晓者,并例具别条者,悉注引于其处。又虑混杂律文,本注并加‘释曰’二字以别之”。
《宋刑统》修撰工作在不足五个月的期限内顺利完成,并获得“时称详允”之赞誉。作为两朝修律元勋,苏晓的具体贡献固然无从查明,但其与窦仪等人各司其位、勤勉履职当无疑问。
此后,苏晓仕途颇为显达,乾德三年(965年),苏晓出为淮南转运使,榷薪、黄等五州茶,颇有理财之能,岁入百余万缗。后因处置供备库使李守信赃污一案,时议号为酷吏,恶名远播。开宝六年(973年)五月,供备库使李守信受诏于秦陇购买木材,盗取官钱巨万,被部下告发,李守信至中牟县自刭。太祖命“司勋郎中、监在京商税务苏晓按之,逮捕甚众”。后因查获李守信写给女婿右拾遗、通判秦州马适书信,奏请太祖据法论罪,太祖本欲宽宥,因苏晓固请,“寘适于法,适坐弃市,仍籍其家,余所连及者,多至破产,尽得所盗官钱”。此后,苏晓擢拜右谏议大夫、判大理寺,迁左谏议大夫,监在京商税。
纵观苏晓仕宦履历,与其秉持法律思维的行事风格不无关系。苏晓在后周因谳狱有功擢升大理少卿,宋初以修撰《刑统》权大理少卿事。在处置李守信一案时,苏晓据法定谳,并无谬误。在君主诛戮赦宥决断之机,主张依法问罪,以致枝蔓牵连,遂有刻薄之讥。
苏晓卒于开宝九年(976年)六月,年七十三。“及卒无子,有一女甚钟爱,亦先晓卒,人以为深刻所致”。《宋史》本传史臣论赞言:“苏晓锐意深刻,乐致人罪,后嗣衰谢,厥报不诬。”
中国传统司法对于法吏、重臣和君主的各自职守有明确区隔:“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所谓宽恕与严刻之辨,循良与酷虐之别,本是见仁见智之古今难题。若因守文断罪遭受非议,甚至将绝嗣夭亡等人生不幸强行附会,则显失公平宽和之意,岂非刻薄丧德之论乎?
唐宋之际,朝廷屡次组织臣僚修纂法典,能够为后人铭记称道者,大略仅有长孙无忌、窦仪等领衔之人。多数从事修律庶务的参与者,其事迹贡献大多伴随时间的推移彻底隐入烟尘。本文讨论的苏晓,作为修订《宋刑统》的二号人物,其实并不为世人所熟知。他因参撰法典青史留名,又因据法断罪被打入酷吏另册,“法律人”的身份标签似乎与苏晓相伴始终。一千年前苏晓与《宋刑统》的偶遇,提示后人更多关注文本建构与制度运行背后隐藏的生命个体,那些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法典创制作出实质贡献的历史亲历者,他们的家世渊源、仕宦履历和社会评价等个人信息,为我们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多元立体的丰富内涵提供了可能。
【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唐宋时期官僚叙复法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3BFX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