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处遗嘱案 法润万家和
——北京昌平区法院通报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2024-10-27 09:20: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星雨 江健伦 吕冰倩 刘岳强
 

  导读

  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财富积累相应增加、群众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等多种因素叠加下,订立遗嘱已成为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涉遗嘱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妥善化解涉遗嘱继承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近年来审结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以案为例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遗嘱相关法律规定,以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得到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目标,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图为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并当场成功调解。 郭进 摄

图为昌平区法院召开“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郭进 摄

  自书遗嘱:老人遗赠财产给好友被认定有效

  离婚后的王老汉一直单身,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达二十余年,后王老汉与程老太登记结婚。王老汉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王老汉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由梅先生养老安葬,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其继承。王老汉与贾某曾有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王老汉去世,该案判决贾某给付王老汉法定继承人程老太、小静补偿款67万余元。梅先生认为该笔补偿款应归其所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遗嘱系王老汉本人书写,有其亲笔签字,并书写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是否有见证人签字、见证人是否同时签字,不影响该遗嘱的法律效力。原告按照遗嘱内容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要求继承遗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补偿款是否属于遗嘱范围,王老汉生前提起诉讼,该项财产性权利在王老汉去世前已经存在,同时,王老汉在遗嘱中对其生前、去世后的财产进行了概括式、兜底性列明,故该笔补偿款项属于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王老汉自书遗嘱有效,程老太、小静支付梅先生67万余元。

  法官解读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就具有遗嘱效力,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来证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受遗赠人本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表示,表示形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只要达到能够确认为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关于表示的对象,只要和继承或遗产存在密切关系之人,如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均可。

  多份遗嘱:内容一致的有效遗嘱应支持

  冯先生是杨老太的二儿子,与张女士育有一女小丽。2020年11月,杨老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与冯先生、张女士、小丽签订协议,约定认购安置房3套,其中1套一居室归杨老太所有。

  2021年2月4日,杨老太立下代书遗嘱,载明将名下的一居室给孙子小龙继承。同日,杨老太又立下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后杨老太去世,小龙向冯先生出示了杨老太的遗嘱,表示要继承遗产,但被冯先生拒绝。小龙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一居室归杨老太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且该房屋一直由杨老太居住使用,系其遗产。杨老太在同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一致不冲突,系有效遗嘱。小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方式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其要求继承房屋相应权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其中一份代书遗嘱中房屋位置缺少“景”字,但结合遗嘱订立时间、杨老太名下财产情况、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无“景”字的小区等,法院对小龙主张该处系笔误的抗辩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杨老太名下一居室的相应权益由小龙继承。

  法官解读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签署代书遗嘱时,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且一直在场,见证行为应当具有连续性,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在口述遗嘱内容时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代书人如实记录遗嘱人的口述内容,不得进行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打印遗嘱有两页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可图省事只签最后一页。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出现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一旦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录像遗嘱:缺少见证人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刘老汉与王老太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刘老汉名下有一套房屋,王老太名下有存款173万元。两名老人去世后,王老太名下存款已按照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属于刘五享有的部分暂存于刘二处。后五名子女因对房屋、存款分割存有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五提交视频称全家人一致同意王老太由其赡养,刘老汉名下房屋由自己享有,老人存款由除刘五之外的其他四名子女分配。其他子女辩称,当时同意房子归刘五的前提是王老太由其赡养,但刘五并未照顾过王老太,因此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五提交的视频并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录像遗嘱的效力。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刘五较其他子女并未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法院结合视频内容、双方就赡养老人的陈述、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经历,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刘五继承,刘五支付每名兄弟姐妹房屋总价五分之一的折价款;父母存款每人五分之一,刘二将暂存的五分之一支付给刘五。

  法官解读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遗嘱人应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最好念出身份证号以便确认身份,详细叙述遗产分配意愿及其他相关事项。遗嘱人还需说明制作录音录像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日期、时间,这是判断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制作录像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影像不能模糊,特别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录音录像要保持全程录制、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拍摄,也不要进行剪辑和拼接。

  遗产必留份:遗嘱应为老人幼儿保留份额

  杨先生名下有一房产甲房屋,后与妻子唐女士共同购买乙房屋。二人育有小豪、小华二子。2019年9月27日,杨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及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汽车、存款、现金由唐女士继承。2020年5月,杨先生和唐女士办理公证,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杨先生名下甲房屋、两辆汽车均归唐女士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杨先生无关。杨先生去世时,其母亲夏老太已82岁,小豪20岁、小华尚未成年。因就杨先生名下房屋份额分配未达成一致,唐女士与小豪、小华将夏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乙房屋。庭审中,小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所有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房屋和两辆汽车在杨先生去世前进行了处理,不属于遗产。杨先生留有自书遗嘱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没有为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生活的母亲夏老太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小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不能完全按照杨先生所留遗嘱履行,应当为夏老太、小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剩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方式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乙房屋归唐女士所有,并由唐女士向夏老太、小华支付必留份遗产的折价款。

  法官解读

  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自主决定在其去世后如何分配处置个人财产,但遗嘱并非完全自由,继承制度还要体现扶老育幼的基本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适用对象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限定为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且继承人需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主要目的是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让法定继承人生活有一定经济保障。如果遗嘱没有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进行遗产处理时,法院将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份额交予此类继承人,剩余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保姆依约照顾老人获赠遗产

  高老太未婚未育,其同事女儿曹女士日常对高老太进行照料。2018年2月,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约定委托人可以声明公证形式单方撤回监护委托。高老太进入养老院后,认识了养老服务人员薛女士,并聘其为专职保姆。后高老太离开养老院,薛女士作为专职保姆与其一同入住某公寓。因高老太与曹女士产生矛盾,2020年3月,高老太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并撤销了遗赠给曹女士遗产的遗嘱。同时,高老太与薛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薛女士照顾高老太,负责其生养死葬事务,高老太自愿将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财产遗赠给薛女士。高老太去世后,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高老太部分遗产,取消被告薛女士获得遗赠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了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遗赠人最需要的不是经济帮助,而是日常照料和紧急救治、体力、精神上的扶助。曹女士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曹女士依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遗产是基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在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高老太生前撤销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后,曹女士与老人在人身关系上不再有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遗产上不再有遗赠和受遗赠的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曹女士的诉请。

  法官解读

  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体现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要保障遗赠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明确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期限。

  双方签订协议后,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保障遗赠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遗赠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未尽扶养义务或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如扶养人虽尽到义务但存在虐待、遗弃遗赠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司法观察

  源头减少继承家事纠纷 共同营造幸福和谐家庭

  老龄化社会当下,遗嘱订立不再只是老年人专属,遗嘱人在60岁以下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倾向于将财产留给除亲人外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保姆、护工等第三方陪护人员,这反映出大众财产规划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多样化的遗嘱订立形式为立遗嘱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因立遗嘱人年迈、患病、行为能力受限等原因而使订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从而使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存在瑕疵也成为高发情况。此外,遗嘱继承中平房院落、成本价购房、拆迁安置房等财产常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在房屋产权归属、价值认定等方面存在需要查证的不确定因素。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批涉遗嘱继承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其中,杨先生的自书遗嘱未提及老人、幼儿被要求保留必留份的案件,体现了确保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与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之间的平衡;在保姆照顾老人获赠遗产被诉的案件中,高老太先与曹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后又解除,并与养老院保姆薛女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院依法认定曹女士与高老太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遗赠与受遗赠关系,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予以肯定,保护其意志自由。

  此外,针对上述遗嘱继承案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昌平区法院还提出了多角度的有效建议,包括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开展普法讲座,利用新媒体传播优势提升家庭财产处置意识;深化跨部门联动机制,拓展多元解纷渠道,争取多部门配合,灵活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审慎表达遗产处置意愿,提升订立遗嘱的规范性,引导公众规范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处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防范法律风险等一系列举措,从源头减少继承纠纷等家事矛盾发生,共同维护家庭幸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