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徐骥
“徐法官,第一期工程款到账了,工人工资有着落了,谢谢您!”近日,某消防公司负责人胡某在电话那头高兴地说道。
“那就好。”我在电话这头回应道。
放下电话,我拿出案件回访登记表,给该案备注“已化解”。
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起因是某环境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按约施工,工程于2022年10月通过验收。因某环境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某消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环境公司向某消防公司先行支付180余万元进度款,某环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
“工程早已完工,你们就是拖着不付款,这其中还有18名工人60余万元的工资呀!”
“我们要以最终的审计结果为依据,现在只有初步跟踪审计报告,付款条件未成熟。”
经庭审得知,一审法院判决的180余万元进度款,并非消防工程的全部款项,工程完工后,因整体工程至今未作出最终审计报告,致使消防工程款拖欠至今。
庭审后,我组织双方调解时,3名工人代表焦急地走进法庭。“活都干完快两年了,还没领到工资,我们怎么生活呀?”工人赵某哽咽地说道。
双方当事人仍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致使调解未果。
随后,我又一遍遍地翻阅案卷,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多方沟通,多次走访工程的主发包单位、审计部门,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决定整体处理消防工程款项。
经前期沟通后,我继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虽未有整体工程的最终审计报告,但熟悉消防工程的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其实都心中有数。经过我讲法律、说人情、话道理后,双方当事人的分歧逐渐减少。我又采取“背对背”调解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最终达成协议:某环境公司向某消防公司先行支付90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余款待最终审计结论作出后,据实结算;若6个月内仍无法取得最终审计结论,双方商定以290万元作为全部工程结算总价,并不再提起新的诉讼。
“没有后顾之忧,不用再打官司了。”拿到调解书后,胡某高兴地说道。
“我们也不愿一直耗着,问题解决了,心里也踏实。”某环境公司负责人郑某说道。
看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工人们的烦“薪”事得到解决,我放心了,也对司法为民的体会更深了——
只有用心沟通,帮当事人减轻诉累,才能让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真正感到满意。
(徐骥/口述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涂国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