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违反独家主播义务,能否要求解除合约?
2024-10-14 16:0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德涛 郭文涛
 

  某传媒公司签约了一独家主播,没几天发现自家主播竟和其他公司亦有合作,传媒公司能要求解除合约吗?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一份《主播合作协议》,确认张某某与第三方没有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冲突的合同,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张某某承担,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独家排他协议,张某某不得前往其他平台或渠道从事演艺活动,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签约当日,某传媒文化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签约费30000元。

  合同签约几天后,某传媒文化公司发现,张某某另外在其他公司亦有签约,张某某表示与其他公司的直播时间短,不影响本直播。但某传媒文化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独家协议,要求其退还签约金,张某某表示没钱退还。原告传媒公司将张某某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解除《主播合作协议》,退还签约金费30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原告某传媒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另外签约其他公司,违反独家签约约定,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表示退钱但需要赚钱还,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符合解除条件,被告张某某应将其收取的30000元签约费返还原告传媒公司。关于违约金和损失,原告在签约几日后就发现被告违约,未提供对其造成违约损失100000元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其违约金请求,但应赔偿传媒公司支出的的律师费及差旅费损失4093元。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张某某限期退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30000元,并支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及差旅费1093元。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更是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本案中,张某某与原告签订独家直播协议,但同时与其他公司亦签约直播,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传媒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张某某应向原告退还签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作为主播一定要诚实守信,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投入扶持资源,提升了主播的流量和商业价值,主播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承担因违约对签约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