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专办高效促调 事心双解少年归途
2024-10-11 14:0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琳芳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托涵江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速立、速调、速结”一起涉台、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9方共16个主体完成责任分配,并于调解协议签订当场履行完毕,切实保障了台胞当事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缘起:违规驾驶,飞来横祸

  2022年12月23日晚,和往常一样散步的台胞陈女士突然被撞倒在地,足部骨折。

  经调查,系未成年人唐某、苏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摩托车甩出撞到陈女士致伤,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唐某无证且高速驾驶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无准驾记录驾驶负次要责任、陈女士无责任。后,陈女士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四万余元。

  症结:责任不清,赔偿难追

  陈女士认为,唐某和苏某未成年且无证租车、吴某和邓某帮忙租车、陈某无准驾记录驾驶摩托车、朱某出借摩托车均有过错,故唐某、苏某、吴某及三人的法定监护人、邓某、朱某、陈某、租车公司、轿车车主、轿车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当事人较多,责任难以厘清,陈女士在收到唐某方的15000元赔偿款后,各方当事人对剩余损失的赔偿一再推诿,遂诉至本院。

  研判:条分缕析,一一突破

  涉台专办法官陈蓉蓉拿到案件后,立即对案涉人员身份及租赁、委托、保险合同等关系进行梳理,发现三个难点:一是案涉小型轿车有投保交强险,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付再向相关侵权责任人追偿,有可能“案生案”,时间长、效率低;二是案涉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金额不能按比例分割,需要单独划分,金额计算复杂;三是案涉人员较多,事故损失较大,摩托车驾驶人陈某、轿车车主许某均已提起诉讼索求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表达经济压力较大。

  为此,陈蓉蓉法官决定尝试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谈,以帮助陈女士尽快拿到赔偿,给这场事故划上句号。仔细分析后,陈蓉蓉法官按照“确定赔偿责任人——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协调赔偿金额”的思路一一打电话沟通,经过十余天近百通电话的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由法院组织调解。

  为充分把握台胞当事人的权益和情感诉求,涵江法院在正式调解前联合涵江区台办召开了案件分析会,并邀请台胞调解员参加,区台办工作人员和台胞调解员充分肯定了法院的调解方案。

  解纷:刚柔并济,情法两尽

  此次调解部分当事人通过“云调解”参加,涵江区台办主任耿明华、涵江法院副院长林艳艳、江口法庭庭长钟晓珍、台胞调解员张胜兴旁听了此次调解,并对案涉当事人做了相应的警示教育——

  一是未成年不是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挡箭牌,切勿心存侥幸寻求刺激、刺探法律底线。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老师,要关注关心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成长变化,及时引导、及时规劝。

  二是人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无证驾驶、高速驾驶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是违法的,切勿拿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开玩笑。

  三是不能将朋友情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应正确认识“帮忙”租车的本质是纵容朋友犯错,害人害己。事故发生后,面对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主动沟通,及时化解。

  最后,因租车公司出租案涉轿车的相对方是邓某,系成年人,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故陈女士同意撤回对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许某的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按法院确定的赔偿份额直接当场向陈女士赔偿,保险公司无需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偿。陈女士亦同意按较低标准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等,各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最好的司法宣传就是办好每一件案件,最好的法治宣传员就是案件当事人。本案的高质高效化解,既为唐某等少年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也让常居涵江的陈女士进一步感受到司法效率以及对台胞当事人的关心关怀。

  今后,涵江法院将加强台胞司法服务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涉台案件,妥善化解涉台矛盾纠纷,有力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积极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并将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共同创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法治氛围。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