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宣判
2024-10-08 08:44: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巧雨 范婷婷 吕怡宁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据悉,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视频被浏览次数分别达1万余次、9000余次,导致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

  今年4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的短视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陈尔晋、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传片;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推广上述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宣传的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为坚决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提供了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