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记者:介绍陈瑞华教授的背景信息和专业成就。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获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企业合规等领域。在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构造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诉讼模式理论、辩护理论、证据理论的研究中作出了创新性贡献。著有《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理论》等20余部著作。曾连续多次被法学院学生评选为“十佳教师”。
记者:国家法治的进步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础。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您作为刑事诉讼法一位杰出的领军人物,能不能谈谈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哪些重大变革?
陈瑞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都是围绕法律的历次修改展开的。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步入法治化轨道,奠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2012年和2018年进行了修改。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因此我们迎来了刑事诉讼法律的再次修改。
整体来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可简单梳理成六大线索:第一,辩护制度的改革。从1979年到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同时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障。第二,审判制度的改革。1996年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对抗式诉讼的要素。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第三,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1996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废除收容审查制度,扩大了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对象,降低了逮捕的适用条件。2012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推进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第四,证据制度的改革。2012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等,完善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吸收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素,并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各种法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规则也逐步得到完善。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2018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引入了量刑协商机制,确立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查制度,同时还构建了二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第六,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改革。1996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立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2012年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并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同时随着刑事和解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也得到了加强。
记者:请问这些制度的变革产生了哪些观念上的革新?
陈瑞华:第一,刑事诉讼双层目的理论得到确立。国家专门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实体真实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强调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并重。比如,在追求实体真实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搜集的实物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这对于查明犯罪事实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在保障人权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严格证明标准,明确疑罪从无的理念,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不断增强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不仅要追求实体正义,还要实现程序的正义和过程的公正。程序正义理念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价值标准。例如,在法官主持的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就程序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并展开辩论,保障了控辩双方参与程序性争议解决过程的机会。又如,通过扩大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范围,允许辩护律师向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提交或发表意见,使得当事人有了更多的诉讼参与机会,程序的公正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第三,程序性制裁机制得到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对侦查、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规定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了一种宣告无效的制裁机制。
记者:请问,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治进程中扮演着哪些重要角色?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治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也是推动法律进步、体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1.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惩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原则和制度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以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2.保障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了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3.推动法律进步: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理念的转变。从“无罪推定”到“疑罪从无”,再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法律,每一次修改都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
记者:我国法律框架已相对完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有没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陈瑞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辩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强制措施制度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
记者: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陈瑞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这里可以从司法理念的角度分析一下其中的结构性原因。
第一,实质真实价值论的影响。在哲学上,真实可以分为认识论意义的真实和本体论意义的真实。为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标,刑事诉讼法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定罪设置了相同的最高证明标准,却常常忽略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这就导致侦查机关长期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通过非法取证手段来获取所谓的完整事实。
第二,刑事程序救济方式的影响。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机制可以包括结果性救济和过程性救济。而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撤销原判制度也存在一些制度漏洞。例如,被告人被采取非法搜查、非法羁押、非法查封、非法扣押、非法冻结后,无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查。
记者:您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整体思路是什么?
陈瑞华: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目前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刑事诉讼立法解决三个方面的紧迫问题。第一,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法意见,对呼声较高的证人出庭作证、涉案财物追缴等程序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第二,针对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提出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案,立法部门应在刑事诉讼立法中作出制度回应。第三,立法应参考、借鉴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成果,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施出现的突出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侦查程序的问题,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问题等,都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