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法治化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4-09-26 09:07: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聂奇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保障。人民法院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更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法治思维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以法治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基层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更需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稳步推进。

  一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上体现更高站位。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现代化”为牵引,以“法治化”为导向,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要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全体干警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司法改革、司法审判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在强化党建引领上彰显更多作为。要强化人民法院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其审判工作现代化细胞单元作用,推动党建与审执深度融合,以政治能力推动审执工作破局。要秉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理念,营造出“庭室引领、党员带头、全员跟进”的浓厚氛围,深化让党放心、人民满意模范机关建设。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依托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如法院初心文化基地等文化名片,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双提升。

  三是在传承红色基因上展示更大担当。《决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改革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脉承党领导下最早具有司法性质的机构雏形——安源裁判委员会“秉息事宁人之旨 持正道公平之法”等优秀司法传统,从中汲取调判结合、多元解纷的精神“源动力”,切实将红色司法基因融入在法院的每个发展阶段,为法院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

  二、以法治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激发多元共治合力,推动形成基层治理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枫桥经验”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应该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将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要注重法治思维,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依法办事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鲜明特征,坚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尺度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推动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构建“法院﹢工会﹢劳动仲裁”“法院﹢交警﹢保险协会”等工作机制,前移调解关口,汇聚部门合力,为群众提供门槛更低、诉讼更方便、保障更及时的司法服务。

  二是要注重创新探索,促进基层社会治理长效化。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积极培育基层矛盾纠纷治理的创新模式,整合人民法庭、村居两委、特邀调解员等多元解纷力量,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效能,激活自治“源动力”。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更高水平法治建设。

  三是要注重社会参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多元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共同发力,形成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强大合力。坚持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构建调解优先、层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依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审判减负、为解纷加速。

  三、以法治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以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和谐秩序的根本保障,推动平安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仰赖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法院应立足审判执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突出能力建设,提升司法执法水平。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隐患,助推辖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以信息化手段助推提升司法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便民利民成效。

  二是压实责任链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关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食、住、行”案件,加强金融、家事、医疗、物业、交通等专业化调解力度,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提供调解、审判服务。推动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两所一庭”建设,协助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带动身边群众“遇事找法”。

  三是注重科学统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审判主责主业,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以法治化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站稳人民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基层法治化建设

  《决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要着重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一是坚持服务民生,构建综合治理坚实格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依法妥善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和充盈救助资金“蓄水池”,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坚持便民导向,激发系统治理更大效能。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优化诉讼服务各项机制的协调配套,拓展畅通多元立案渠道,提供双重地址核查服务,提升司法服务人民群众能力。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设立“志愿导诉岗”,吸纳志愿者参与导诉服务,做到群众立案有人引、办事有人帮、咨询有人答,实现“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

  三是坚持联动共治。要强化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对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执前。要完善“网格﹢执行”工作机制,持续健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对执行工作的支撑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基层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实现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要推动形成清单化管理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全方位、全链条推动问题解决,稳妥推进终本案件规范有序出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共同富裕、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我们要切实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完善市域、区域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基层治理的全过程,不断推进和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