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稳步推进,植保无人机等新型科技装备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无人机若操作不当,则可能对邻近田地农作物造成损伤,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的尴尬局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农纠纷。
在亚某所有下一家西梅园。2023年4月25日,邻地小麦地除草,艾某使用无人机向小麦喷洒农药。但操作不当,无人机喷洒的药水随风向周边飘洒……
两天后,原告亚某在果园巡查时发现,辛苦栽培的19亩西梅叶片开始发黄,似乎是喷洒农药所致。亚某当即打电话给艾某,要求对方给个说法。艾某当面给亚某写了赔偿西梅损失的承诺书,但过了一个月没赔偿亚某的损失。
经过此事,到了西梅成熟季,亚某果园地的收成和往年相比出现明显下降。此后,虽被告艾某辩称赔偿,但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亚某将艾某告上巴楚县人民法院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要求被告艾某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被告艾某辩称自己写给原告的承诺书不是本人意愿,是原告威胁下写的。双方田块间隔较远,且其喷洒作业时无人机不是他操作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且认为无人机喷洒作业不可能对亚某果园的西梅造成任何影响。
案件受理后,阿克萨克马热勒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到案涉田块进行实地勘察,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当日风力达4至5级,正是从小麦地到西梅果园的方向,而无人机作业过程中会对药水加压雾化,如遇到大风,飘洒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艾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的西梅即出现枯黄现象,结合无人机喷洒作业时的风力风向、双方田块相对位置、事发后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得出原告西梅受损与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另一方面,被告艾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法院结合事发后现场视频、照片、原告收入账目以及农业专家关于当地近年西梅平均产量的意见,综合考量受损面积、受损程度、补救成本、正常产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6616元,并10天之内清付。
后被告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被告上诉。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