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向本报记者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
在加强统计监督方面,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修改的统计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
在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方面,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此外,新修改的统计法还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同时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