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2009-11-11 17:19:4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拟先进行试点

  征求意见稿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项目拟订机关在拟订调查项目时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还应进行试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尽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应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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